特约商户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业务支付服务协议书(2017版)
时间: 2018-01-26
特约商户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业务支付服务协议书
协议版本号:V201701互联网
甲方(收单机构):
乙方(特约商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清算组织的相关业务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收单服务,乙方开通银行卡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银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ISA卡等。
2、“银联境内卡”是指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于合同目的香港、澳门及台湾除外)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正面。
3、“银联境外卡”是指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以外,出于合同目的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的正面或背面,部分卡片的卡面文字以英文为主,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卡完全相同。
4、“移动设备卡”是指加载于具备NFC近场通讯功能的移动设备内,借助移动设备相关功能完成资金支付功能的金融应用,如:APPLE PAY等,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IC卡完全相同。
5、“IC卡”是指依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发行的IC借记卡/信用卡。
6、“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
7、“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8、“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9、“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10、“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11、“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2、“互联网支付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为商户的互联网销售行为提供银行卡网上支付和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业务。现包括银联无卡支付业务、快捷支付等在内的安全、先进的支付手段,以帮助商户实现货币收付或资金流转。
13、“互联网支付业务—银联无卡支付业务” 指持卡人所使用的银联卡的发卡机构按《中国银联银联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入中国银联,并由中国银联统一提供给甲方使用的基于无卡支付通道的一种互联网支付接入服务。该模式下,持卡人交易过程中通过中国银联支付页面输入验证要素,经持卡人的发卡机构验证通过后由甲方向发卡机构提交付款请求。
14、“快捷支付”是指持卡人向甲方提交付款指令,继而甲方将上述付款指令发送到中国银联或对应的银行进行校验或预授权操作,并根据中中国银联或银行的授权指令,完成持卡人向乙方付款的服务。快捷支付分为信用卡快捷支付和借记卡快捷支付。信用卡快捷支付根据付款期限分为全额支付和分期支付。
15、“移动支付业务”:是指移动支付业务是指持卡人以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通讯设备为支付信息发送载体,通过无线通信网络或移动互联网收集、传输金融支付信息,自行操作并确认发起,完成交易款项支付的业务,现包括无卡支付、有卡支付、银联二维码、“全民付”移动支付、全民花等在内的安全、先进的支付手段,以帮助您实现货币收付或资金流转。
16、“移动支付业务—无卡支付”是指持卡人通过移动通讯终端接入互联网,并通过安装于移动通讯终端中的移动支付客户端软件引导进入安全支付界面,由持卡人手输卡号、密码等交易要素发起交易款项支付的业务。
17、“移动支付业务—有卡支付” 是指持卡人通过移动通讯终端进行刷(插)卡,或由安装在移动通讯终端中的移动支付客户端直接读取银行卡卡片账户信息,并由持卡人输入支付密码( IC卡电子现金脱机交易除外),发起交易款项支付的业务。
19、“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20、“技术服务手续费”是指商户就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作为商户就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21、““全民付”移动支付”是指甲方提供的移动支付产品,以POS受理网络为基础,以非接终端为受理机具,支持手机作为支付和关联工具,通过NFC、二维码、串码等多种非接方式发起支付,能够受理银行卡、各类电子账户及虚拟票券。
22、“全民花”是指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其合作公司基于银联商务消费支付业务受理场景推出的一款面向C端用户分期金融类产品。
23、“T+0”是指甲方作为乙方的业务服务方,于银联卡交易发生当日将乙方的交易资金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特殊处理业务。
24、“天天有利”是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背后对接的金融产品为光大保德信、南方、易方达等基金公司旗下的货币市场基金。
25、“超级捷算”是指将乙方的结算账户与银行的二类账户进行绑定,收单资金将划付至乙方同名的银行二类结算账户中,同时在交易日指定时间自动购买对接的货币基金产品,实现乙方财富增值的服务。
第一条 双方确认对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约定如下:
一、互联网支付业务
(一)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将交易资金扣除技术服务手续费和/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款项的结算资金,按以下结算资金划付时限和最低划付限额向乙方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1、 平台/系统开通费 元(一次性支付)
2、技术服务年费 元/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第一年为首年度,以后每年以此类推。以后每年技术服务年费由乙方在前一年度届满的7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付清)
乙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书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的,甲方已收取的上述1和2两项所列费用均不予退还。
3、手续费:(开通的在每个“□”内打“√”,下同)
(1)B
① 技术服务手续费标准:
□ 每笔交易金额 % ,单笔技术服务手续费最低金额 元
□ 元/笔
□ 其他
② 结算资金划付时限:交易次日(含)起 个工作日内,结算资金最低划付限额:不少于人民币 元。
(2)B2B企业网银支付业务: □开通 □不开通
① 技术服务手续费标准:
□ 每笔交易金额 % ,单笔技术服务手续费最低金额 元
□ 元/笔
□ 其他
② 结算资金划付时限:交易次日(含)起 个工作日内,结算资金最低划付限额:不少于人民币 元。
(3)银联无卡支付业务: □开通 □不开通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持卡人使用 (以下二项中可同时选择)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的货币资金代收及结算服务。
A. 借记卡 B.信用卡
□ 乙方同意按照每笔刷卡交易金额的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银行卡交易手续费。
□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A.银联境内借记卡:□ 每笔交易金额 % □ 元/笔 □ 其他
B.银联境内贷记卡:□ 每笔交易金额 % □ 元/笔 □ 其他
C.银联境外卡:□ 每笔交易金额 % □ 元/笔 □ 其他
D.“全民付”移动支付:
1)B扫C支付
□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微信钱包: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支付宝钱包: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银联二维码: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其他 。
2)C扫B支付
□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微信钱包: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支付宝钱包: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银联二维码: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其他 。
如因乙方委托的其他钱包类管理方未及时将钱包交易资金清算至甲方账户,因此造成资金清算延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E.其他银行卡:□ 每笔交易金额 % □ 元/笔 □ 其他
② 结算资金划付时限:交易次日(含)起 个工作日内,结算资金最低划付限额:不少于人民币 元。
4、乙方系统接入甲方无卡支付系统所需的技术设备设施、通信线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调测费、月租费及证书申请和更新费用等),由乙方自付。
(二)甲方应将乙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技术服务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按照结算资金划付时限,向乙方下述结算账户划付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如乙方待结算资金少于最低划付限额的,则甲方暂不结算,直至累计金额超过最低划付限额的工作日进行结算,但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必须结算。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三)风险保证金条款
乙方同意按照 标准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风险保证金的归还条件见本协议第四十三条。
二、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
(一)甲方为乙方开通以下业务功能:
□ 无卡支付 □ 有卡支付 □其他
(二)甲方按照支付服务监管、价格管理机关及支付组织管理要求、规则制定交易手续费,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以从其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手续费。
1、无卡支付交易手续费标准
□ 每笔交易金额 % ,单笔技术服务手续费最低金额 元
□ 元/笔
□ 其他
2、有卡支付交易手续费标准
□ 乙方同意按照每笔刷卡交易金额的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银行卡交易手续费。
□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A.银联境内借记卡:□ 每笔交易金额 % □ 元/笔 □ 其他
B.银联境内贷记卡:□ 每笔交易金额 % □ 元/笔 □ 其他
C.银联境外卡:□ 每笔交易金额 % □ 元/笔 □ 其他
1)B扫C支付
□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微信钱包: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支付宝钱包: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银联二维码: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其他 。
2)C扫B支付
□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微信钱包: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支付宝钱包: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银联二维码:每笔交易金额 % 或 元/笔 或 。
其他 。
如因乙方委托的其他钱包类管理方未及时将钱包交易资金清算至甲方账户,因此造成资金清算延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E.其他银行卡:□ 每笔交易金额 % □ 元/笔 □ 其他
(三)甲方应将乙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的结算资金,于交易次日(含)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下述结算账户划付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二条 乙方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或乙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乙方应补足差额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经甲方通知补足差额的,乙方应自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乙方应将支付业务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三年。
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如因未按时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或存在其他受理瑕疵,导致支付交易被发卡机构退单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交易的款项,甲方已经支付的乙方应予退还,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前述退单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基于风险调查结果,不定期向乙方提示含潜在风险的异常交易信息,如乙方未及时进行处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就本协议下支付服务为乙方提供了热线电话等多种咨询和联系的服务渠道。本协议下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履行通知或核实义务,或乙方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按本协议约定方式通知和联系甲方;本协议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地址信息变更无法联系的,拨打甲方热线电话 95534通知联系甲方或获取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
第七条 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工商登记或法定登记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中登记的信息(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
第八条 乙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导致乙方适用的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可与乙方重新协商确定手续费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乙方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可要求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可以重新审核乙方业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业务受理资质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乙方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甲方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
第十条 协议终止时,乙方应自协议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用品。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可以对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进行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若乙方从事第二十条所列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将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实施第二十条约定的其他措施,或国家有权机关及清算组织等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并使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乙方除依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甲方受理终端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它补充条款(如无补充条款请划去下方横线):
支付业务基本条款
第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时,应按照甲方《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上述证明文件过期重办或变更后,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重新向甲方提供更新后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配合甲方实施的调查。因乙方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导致支付交易被发卡机构退单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交易的款项,甲方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或从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支付业务受理操作培训,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因乙方业务受理人员变更,需要进行业务受理培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完整、准确地填写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持卡人或“全民付”移动支付POS通用户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持卡人或“全民付”移动支付用户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及“全民付”移动支付受理服务,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因乙方未按甲方业务处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及“全民付”移动支付受理服务,导致支付交易被发卡机构退单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交易的款项,甲方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或从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拒绝受理银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手续费;
(2)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
(3)甲方提出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4)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
(5)乙方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承担退单损失;
(6)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法定义务所要求的反洗钱、反套现等措施甲方所进行的交易分析中,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7)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行卡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以立即终止乙方的支付业务受理,并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收回全部终端设备、关闭全部系统接口、解除本协议等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根据监管机构及清算组织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将乙方涉及相关信息予以报送。
(1)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的条件,涉嫌从事或被他人利用从事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套现”是指使用受理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2)乙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3)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4)乙方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乙方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与甲方结算;
(5)乙方在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6)乙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7)乙方当月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或交易欺诈比率超过甲方特约商户平均比率;
(8)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10)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超出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的经营范围,擅自或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11)乙方参与合谋欺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欺诈分子合谋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等行为;
(12)因欺诈交易或其他原因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3)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4)乙方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
(15)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
(16)利用受理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
(17)被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有权机关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或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
(18)监管机构、中国银联书面通知甲方强制与乙方解约;
(19)因乙方自身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乙方商品或服务交付的资金支付非同时完成的情况,乙方应与持卡人就使用所购买的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收货人以及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违约风险等信息予以明确,征得持卡人同意不以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为由向发卡机构拒付,并按约定要求交付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客服电话、售后服务等持卡人告知信息,并同意甲方可通过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渠道告知持卡人。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甲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甲方;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退单等差错交易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甲方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织等监管机构对甲方的退还规则向乙方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乙方对账使用,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
(3)乙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4)甲方业务系统应满足数据安全处理要求。
(5)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账户信息等乙方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调查外。
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另一方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范围内,在不降低服务品质的前提下,为提高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效率,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可由甲方总公司或甲方总公司安排的其他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可以使用提供给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POS终端、签购单等设备、业务受理用品的闲置时间或空间发布信息。
第二十七条 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传真”、“联系人电话”等联系信息可用于甲方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时向乙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本协议所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甲方发送到乙方指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或“联系人传真”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第二十八条 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乙方指定的联系人未能签收,导致乙方未能实际收到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二十九条 乙方确认,其变更《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三十条 对于本协议中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账申请、信息变更申请),乙方应采用上门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甲方提交。
若乙方以邮寄方式通知时,应以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方式办理。
若乙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应妥善保管原件,以便甲方核对其电子邮件/传真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因电子邮件/传真件与乙方原件不符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及其他政府有权/授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导致银联卡或其他支付工具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变更手续费标准或合同相应条款事宜通知乙方或按规定予以公告。当甲乙双方在上述机关/单位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生效/实施前壹个工作日未书面提出另行协商的,本协议将按通知变更并履行;协商未成的,乙方可中止使用甲方服务,双方均可中止、解除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信息进行风险管理。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上填写的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四条 当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
第三十五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持卡人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当本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则、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银联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甲方对本协议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乙方交易、冻结资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或行动的,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相关业务条款
第三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开通互联网支付业务,应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支付业务基本合约》第一条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ICP备案号或相应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十九条 乙方的业务上线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应制定相关互联网支付业务流程并在其交易软件或网站公示,保证持卡人能准确理解乙方的相关业务操作要求,并能够正常使用完成交易;
(2)乙方应明确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在其交易软件或网站上公示;
(3)乙方应明确互联网支付常规功能的退货政策和退货程序,包括退货适用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方式、退货地址、退货费用等内容,并在其交易软件或网站上公示。
第四十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接入服务持卡人端软件以及免费升级服务。
第四十一条 通常情况下,甲方支付平台系统所能支持的银行卡,在乙方符合相关规定的开通条件时,尽可能为乙方开通;已开通的银行卡,如因不可抗力或依据相关规定或发卡行的原因停止开通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方在全额收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使用费用和服务年费后,为乙方结算交易资金。乙方未足额支付时,甲方有权暂缓乙方交易资金结算。
第四十三条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风险保证金标准,向乙方收取保证金(不计利息)。本协议终止后,甲方确认乙方已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后,将风险保证金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未结清的款项,甲方可以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处有保证金为由,拒绝支付或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本协议终止的180日后或乙方与持卡人的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的180日后(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在乙方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应于乙方返还原甲方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将保证金或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四十四条 乙方若采用网络销售的,则必须在其订单确认页面中的醒目位置完整登载甲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方式、内容等由甲方提供。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商户号及密码,如发生商户号或密码遗失等情形的,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书面申请挂失。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对其发起交易的IP地址拥有合法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二个以上(含)IP地址上使用同一商户号。
第四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循甲方的操作规程和相关要求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服务;不得采用任何手段截获持卡人的卡信息,代替持卡人提交订单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亦不得擅自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收款二维码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服务。若乙方违反上述任一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保证使用甲方支付服务所涉的交易均真实有效,避免由此造成的持卡人拒付等情形产生;一旦该等情形产生,所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第五十条 乙方应在其网站及宣传材料上对甲方的支付服务做宣传介绍和说明,并应在该宣传介绍或说明页面嵌入由甲方提供的标识。使用甲方支付服务,乙方须在其网站的支付提交页面显著位置嵌入由甲方提供的标识图形链接。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标识的规范管理和使用,若甲方标识使用规范发生变更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的同时(无论何种原因终止),终止对甲方所提供的标识的使用,并将其网站上的甲方所提供的标识及与甲方有关的宣传介绍、说明等全部删除。
未经其中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均不得使用其中一方的标识、商标等。
第五十一条 乙方在交易报文中应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所属种类、是否存在物流的标识、客户发起交易的IP地址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使用其风险信息,在发生风险状况时、乙方交易欺诈比率超过同类商户平均水平时或被清算组织列为高风险商户时,甲方有权采取调整乙方交易清算时限和方式、调整乙方交易限额及交易笔数限制、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关闭全部技术接口交易功能、终止乙方受理业务等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乙方应对其业务的合规性、交易信息的正确性、交易模式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对账户冒用、钓鱼网站等非发卡机构及非中国银联承担的客户否认交易风险承担责任。当出现前述乙方应予担责的情形时,甲方有权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并使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及乙方的保证金对客户损失予以赔付,如尚未结算的资金及保证金不足以全额赔付的,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及资金未补足之前,甲方有权暂停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直至终止本项业务合作。
第五十四条 乙方业务发生以下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二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视乙方变更的情况对协议进行重新评估,做出暂停业务直至提前解除协议的决定,由此导致的协议终止不属违约。乙方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变更包括:
(1)公司名称、负责人、商户URL及IP、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变更等。
(2)公司资本及所有权变更,如注册资本的增减、重大的债务变化、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等。
(3)公司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提供方式变更,包括主营业务范围,送、退货方式等。
第五十五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甲方因此终止本协议的,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1)乙方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或因异常交易与持卡人出现二次以上支付交易纠纷;
(2)乙方开通甲方支付服务后,任意连续12个月无任何交易。
(3)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经甲方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纠正的;或乙方累积有二次以上该等违约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如乙方具备完善的移动手机APP插件,且该插件具有客户浏览和下单功能,经甲方审核乙方APP插件等各项技术实现符合甲方要求后,可为乙方开通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
第五十七条 乙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使用甲方服务时,应按甲方要求在线注册为甲方用户或由甲方为乙方配置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乙方身份验证手机号码为 ,甲方可以将为乙方配置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发送到该手机号,发送后视为已送达乙方,凭该用户名和密码所进行的所有操作行为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注册或在线使用甲方服务过程中,需要验证乙方身份时,甲方将向该号码发送验证码,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为乙方的有效电子签名。乙方应妥善管理和使用该手机号码及所收到的验证码,凡是使用该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验证身份后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数据电文,均视为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的行为,由乙方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非甲方在线验证乙方身份的唯一方式,甲方通过其他合理方式验证乙方身份的,验证通过后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数据电文,均视为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的行为,由乙方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T+0业务相关业务条款
第五十八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向甲方按以下标准支付T+0结算服务费:
服务费标准:
收取方式:
第五十九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进行T+0业务资金结算。
视乙方结算账户所在开户银行情况,T+0按如下方式结算:
第六十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收单情况,制定合理的T+0结算业务资金垫付额度。在额度内的收单交易由甲方进行垫资,并收取T+0结算服务费。
第六十一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对于乙方超出上述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的交易或由于系统等原因未能于T+0日进行结算的银联卡交易,甲方可按照《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中约定的现场支付业务结算周期和交易手续费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不向乙方收取T+0结算业务服务费。
第六十二条 根据乙方T+0结算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和风险程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进行调整。乙方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可向按甲方要求的业务操作流程,向甲方申请调高或降低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
第六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发起手工退货、贷记调整等交易前,应向甲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退货或贷记调整金额的款项。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行号:
第六十四条 当甲方接到发卡机构对乙方已完成的T+0结算交易发起的退单交易时,甲方将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当日,将退单金额款项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及时支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降低乙方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或关闭乙方T+0结算业务功能。
甲方结合乙方实际交易特征以及乙方入网后的交易情况,评估并决定乙方申请的T+0结算业务生效时间。乙方在甲方为其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后满90天且连续正常交易满30天,甲方可使乙方申请的T+0结算业务正式生效。
天天有利业务相关业务条款
第六十五条 乙方同意使用全民付账户内资金购买“天天富——天天有利”理财产品需遵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并已经取得乙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或授予开展证券基金投资的权限,且乙方购买不同的理财产品需另行与相应主体签署不同的业务合作协议。
第六十六条 乙方应完整提供银联商务“天天富”开户资料,并授权甲方将开户资料或内容通知、传递给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下与甲方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用于基金销售机构为您开通基金交易账户服务。乙方应保证所提交资料中文件和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否则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七条 经甲方及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合作各方(如需)审核通过后,甲方为乙方在账户服务下开通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子账户及使用权限,但尚未正式开通与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相关联的基金交易账户。乙方需要登录甲方的银联商务有限公司账户服务系统平台,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并签署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待该基金销售机构确认后才正式完成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的基金交易账户开通。
第六十八条 甲方仅向乙方提供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及支付结算服务,对于乙方通过该等服务所购买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或根据与具体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约定执行,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九条 乙方应充分熟悉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下业务系统及流程功能含义,按照自身意愿设定交易指令。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有任何疑问的,可以按照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甲方或银联商务“天天富”各合作方不承担因乙方误解或误操作所造成预期收益损失或其他影响、损失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暂停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以暂停或停止当日基金交易功能。
(1)因任何原因导致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止、终止或暂缓资金结算的;
(2)发卡机构退单、乙方发生退货交易等引起的操作时间延迟;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您确认的长款;
(4)因监管政策调整,或监管部门提出要求而终止、暂停服务的;
(5)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您追索。
第七十二条 乙方的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开通后,如果发生企业账户信息和结算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以便甲方同步将变更信息通知合作基金销售机构。乙方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可要求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甲方或甲方合作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暂停为乙方提供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业务的相关服务。
全民花业务相关业务条款
第七十三条 消费客户与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线上服务协议视为消费客户已经知晓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乙方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转让事项,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无须另行向消费客户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第七十四条 乙方在消费客户完成交易后,即视同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将对消费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第七十五条 乙方同意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运营规则、商业安排及交易场景适时决定为乙方提供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公司。
第七十六条 乙方同意消费客户采用“全民花”作为支付手段,乙方默认采用如下两种模式任一回收款项,其一:消费客户在“全民花”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至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其申请保理融资业务。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受让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并审批同意后,向乙方提供相应应收账款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款项。其二:消费客户针对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向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申请小额贷款业务,由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专项支付到乙方的账户。
第七十七条 乙方承诺交易真实有效。对于因交易真实性问题导致无法回收款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甲方及其关联方损失的,甲方及其关联方有权进行追责。
其他条款
第七十八条 关于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料、信息和其他特定信息依《银联商务隐私政策》受到保护与规范,详情请参阅发布在银联商务网站上最新版本的《银联商务隐私政策》。如本协议约定与届时《银联商务隐私政策》不一致的,以《银联商务隐私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与本协议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技术或市场等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本约定本协议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第八十条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第八十一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另一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受损失方可以向违约方追索。
第八十二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就所述事项构成双方之间完整的协议;若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存在与本协议明显冲突或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商谈、承诺以及表述等,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说明终止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终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期满后本协议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十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已认真审阅本协议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双方对本协议预设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已在本协议书第十八条中约定,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而达成;双方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八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 年,延期次数不限。
第八十八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户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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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称: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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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名称: |
营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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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同营业地址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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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商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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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英文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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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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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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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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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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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到期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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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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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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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身份证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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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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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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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证件类型:□身份证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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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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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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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年营业额: |
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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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业务办理人员: |
证件类型:□身份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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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授权业务办理人员证件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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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销售方式:□实地交易 □网上交易 □电话购物 □邮购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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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付款方式:□预付款 □钱货两清 □分期付款 □赊购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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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性质: □公司制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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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名称: 证件类型:□身份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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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证件号码: 自然人身份证件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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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国籍: 自然人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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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联系方式: 自然人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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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商户营业所需的行政许可、强制认证及其他许可、认证、证明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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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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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联系人邮箱: |
联系人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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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联系人: □ 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送达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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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联系人邮箱: |
联系人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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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联系人: □ 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送达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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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联系人邮箱: |
联系人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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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销售产品类型: |
网上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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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网上IP地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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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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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许可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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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 信息 |
结算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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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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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行号: |
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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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员 证书申请 信息 |
操作员证书数量: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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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用户名1: |
证书用户名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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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用户名3: |
证书用户名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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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上述信息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如果上述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或有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商户盖章:
经 办 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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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上表中填写数字时,如有多余空格应用“——” 划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