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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之六:个人账户安全须知

时间:2019-03-03

  《通知》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等单位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下面小编再次为大家解读《通知》中与个人账户安全息息相关的重点条款。
  
  1、一个人在同家银行只能开一个 I 类账户
 
  为了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12月1日起,个人账户将分为 I、II、III 三个类别。如果要再开新户,只能选择 Ⅱ 类户或 Ⅲ 类户。新通知发布起三个月内,同行取现、转账等免收手续费。
 
  I 类户是全功能账户,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可办理转账、养老金、公积金等各类业务;
 
  II 类户需与 I 类户绑定,资金来源于 I ,主要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业务;
 
  III 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只能开设一个。
 
  央行新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Ⅰ类户的,不再新开Ⅰ类户,只能开立Ⅱ、Ⅲ类户。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事实上,目前绝大多数个人储户在同一家银行只有一个Ⅰ类账户。
  
  2、向他人转账 24 小时后到账
 
  通知明确,自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
 
  此外,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自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3、支付账户转账要限制转账笔数
 
  《通知》对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进行了约束。与对银行的要求类似,自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全功能支付账户。同时要求,支付机构自12月1日起,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4、账户6个月内无活动将暂停使用
 
  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5、个人网银转账超30万,需再次确认
 
  新规要求,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6、同一手机号对应同一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与联系电话号码一一对应。针对同一电话对应多个账户的情况,银行与支付机构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未成年人或老年人使用成年人预留手机号的情况,由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保持不变。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以同一手机号操纵多个银行账户。
  
  7、买卖账户、假冒开户将面临严重处罚
 
  根据新规,买卖账户、假冒开户的将面临严重处罚: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