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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钱”来源

  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在我国,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其他洗钱行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