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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商务支付服务协议

时间: 2018-01-02

  

 

 

 

 

 

银联商务支付服务协议

 

 

 

 

 

 

 

 

 

 

 

协议版本号:V201701现场(电子)

 

银联商务支付服务协议

 

银联商务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等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商务”)与您就线下支付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移动互联网支付服务、T+0、超级捷算、天天有利、全民花(以下单独或合并称为“本服务”)的使用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银联商务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确认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本协议中以粗体标注的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请您重点阅读。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您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

您同意,银联商务可以随时以在其网站上发布修订版本的方式来修订本协议,并通过银联商务官方网站、银联商务微信服务号、订阅号、移动客户端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您。

修订后的协议将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渠道上提前30日予以公告。公告期届满后,修订后的协议即生效。若您在协议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接受修订后的协议,也将遵循修订后的协议使用本服务。

 

鉴于:

1、您希望通过银联商务受理消费者持有的银行卡、各类电子钱包或其他支付手段;

2、银联商务作为综合支付机构,同意将您作为其特约商户,为您受理银行卡提供POS终端安装维护、业务受理培训、交易处理、交易资金结算、对账和差错处理等收单服务。

 

1、术语定义

1.1“银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ISA卡等。

1.2“银联境内卡”是指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于合同目的香港、澳门及台湾除外)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正面。

1.3“银联境外卡”是指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以外,出于合同目的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的正面或背面,部分卡片的卡面文字以英文为主,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卡完全相同。

1.4“移动设备卡”是指加载于具备NFC近场通讯功能的移动设备内,借助移动设备相关功能完成资金支付功能的金融应用,如:APPLE PAY等,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IC卡完全相同。

1.5IC卡”是指依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发行的IC借记卡/信用卡。

1.6“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

1.7“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

1.8“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1.9“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1.10“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1.11“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1.12“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13“现场支付业务”是指您和持卡人面对面发生交易时,您使用POS等受理终端读取持卡人卡片后发起交易,并由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的银行卡支付业务。

1.14“互联网支付业务”是指银联商务为您的互联网销售行为提供银行卡网上支付和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业务。现包括银联无卡支付业务、快捷支付等在内的安全、先进的支付手段,以帮助您实现货币收付或资金流转。

1.15“互联网支付业务银联无卡支付业务”指持卡人所使用的银联卡的发卡机构按《中国银联银联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入中国银联,并由中国银联统一提供给甲方使用的基于无卡支付通道的一种互联网支付接入服务。该模式下,持卡人交易过程中通过中国银联支付页面输入验证要素,经持卡人的发卡机构验证通过后由甲方向发卡机构提交付款请求。

1.16“快捷支付”是指持卡人向银联商务提交付款指令,继而银联商务将上述付款指令发送到中国银联或对应的银行进行校验或预授权操作,并根据中中国银联或银行的授权指令,完成持卡人向您付款的服务。快捷支付分为信用卡快捷支付和借记卡快捷支付。信用卡快捷支付根据付款期限分为全额支付和分期支付。

1.17“移动支付业务”是指持卡人以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通讯设备为支付信息发送载体,通过无线通信网络或移动互联网收集、传输金融支付信息,自行操作并确认发起,完成交易款项支付的业务,现包括无卡支付、有卡支付、银联二维码、“全民付”移动支付、全民花等在内的安全、先进的支付手段,以帮助您实现货币收付或资金流转。

1.18“移动支付业务无卡支付”是指持卡人通过移动通讯终端接入互联网,并通过安装于移动通讯终端中的移动支付客户端软件引导进入安全支付界面,由持卡人手输卡号、密码等交易要素发起交易款项支付的业务。

1.19“移动支付业务有卡支付”是指持卡人通过移动通讯终端进行刷(插)卡,或由安装在移动通讯终端中的移动支付客户端直接读取银行卡卡片账户信息,并由持卡人输入支付密码( IC卡电子现金脱机交易除外),发起交易款项支付的业务。

1.20““全民付”移动支付”是指银联商务提供的移动支付产品,以POS受理网络为基础,以非接终端为受理机具,支持手机作为支付和关联工具,通过NFC、二维码、串码等多种非接方式发起支付,能够受理银行卡、各类电子账户及虚拟票券。

1.21“全民花”是指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其合作公司基于银联商务消费支付业务受理场景推出的一款面向C端用户分期金融类产品。

1.22“便民支付”是指银联商务为提高您对消费者吸引力、针对银行卡持卡人而提供的通过您布放的专门或叠加便民支付功能的POS终端自助支付场外产品、服务的支付服务,即银联商务在您POS终端叠加便民支付功能和/或实体网点布放专门的便民支付受理终端,并提供信用卡还款、游戏点卡销售、手机充值、公共事业缴费、账单支付、飞机票订购等支付服务内容,银联持卡人自助使用支付受理终端读取银行卡完成上述产品、服务的支付。

1.23T+0是指银联商务作为您的业务服务方,于银联卡交易发生当日将您的交易资金转入您指定的账户,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特殊处理业务。

1.24“天天有利”是指银联商务为您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背后对接的金融产品为光大保德信、南方、易方达等基金公司旗下的货币市场基金。

1.25“超级捷算”是指将您的结算账户与银行的二类账户进行绑定,收单资金将划付至您同名的银行二类结算账户中,同时在交易日指定时间自动购买对接的货币基金产品,实现您财富增值的服务。

1.26“交易手续费”是指您就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向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

1.27“技术服务手续费”是指您就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银联商务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作为您就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1.28“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1.29“小额免签”是指通过受理终端刷(插、挥)卡完成的一定限额内签购单免除持卡人签名(凭密消费的卡片仍需验密)的现场消费业务。

1.30“小额免密”是指针对持卡人使用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方式发起的一定限额内的联机交易,无需跳密码键盘验密、打印签购单验签名等步骤。

1.31“网上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服”)是指银联商务面向特约商户提供资金对账、在线业务申办等综合服务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办理平台。

 

2、服务内容

2.1您知晓并同意,您签署本协议即代表您向银联商务申请使用线下支付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移动互联网支付服务、T+0、天天有利、全民花等服务(以下单独或合并称为“本服务”)。银联商务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要拒绝您的申请。银联商务未向您提供支付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银联商务未就支付服务成立合同。

2.2您同意在使用支付服务时,将依照您已在线签署的《银联商务支付服务协议》及银联商务网站上不时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2.3本服务仅能用于您申请时提供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且每笔交易不能超过银联商务规定的限额。您了解并同意银联商务有权根据您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型,以及您经营活动的风险状况调整您的交易额度。

2.4您在签订本协议申请成为银联商务商户的同时,如您注册成为全民付用户,还应遵守全民付用户服务协议》,如您开通全民付支付账户,还应遵守全民付支付账户服务协议》

2.5银联商务重视对您隐私的保护。关于您及您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料和其他特定资料依《银联商务隐私政策》受到保护与规范,详情请参阅《银联商务隐私政策》。如本协议约定与《银联商务隐私政策》不一致的,以《银联商务隐私政策》为准。

 

3、现场支付业务

3.1您向银联商务申请开通现场支付业务,应按照要求向银联商务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

如您授权其他人员与银联商务进行联系或办理业务的,应向银联商务提供该人员个人信息,用于银联商务核实您及相关人员身份和您接受银联商务发送的业务通知、产品介绍、服务提示等商业性信息。

3.2您保证提交的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相关证明文件过期重办或变更后,您应主动联系银联商务,重新向银联商务提供更新后的证明文件。银联商务有权对您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您应按银联商务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配合银联商务实施的调查。因您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导致的损失由您承担。

3.3您可向银联商务申请受理终端。银联商务有权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您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确定您实际需要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以您签署确认的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撤机确认书的信息为准。

3.4您同意受理终端安装之后,银联商务可以根据您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对安装在您处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进行调整。

3.5您同意银联商务对提供给您的全部受理用品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您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受理用品。未经银联商务书面同意,您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抵押、质押、留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受理终端,因您擅自处理受理终端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3.6银联商务为您安装受理终端,您应提供符合终端设备安装要求的场地条件。终端设备安装要求包括:

1)终端安装位置应稳固、安全、便于操作;

2)终端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

3)电源、通讯线路应符合受理终端设备使用条件;

4)受理终端设备正常使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安装条件不符合要求,银联商务可以拒绝为您安装受理终端或撤回已安装的受理终端,由此导致您无法受理银行卡业务时,银联商务可以解除本协议。银联商务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您承担违约责任。

3.7本协议期间,出于明示银行卡可作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支付方式的目的,您应在受理终端和受理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摆放、悬挂和维护银行卡受理标识。您承诺不将“银联”名称或其对应英文名称以及其他银联标识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3.8您应妥善使用和保管银联商务提供的受理终端、空白签购单、银行卡受理标识、业务培训资料等业务受理用品。当受理终端遗失、损坏时,您应及时通知银联商务;空白签购单应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等环境下保存,并仅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业务受理。

3.9您应对银联商务服务人员进行身份查验。您承诺:受理终端不被除银联商务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签购单不被除银联商务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调取、影印、留存。如因您未尽身份查验义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3.10您同意只在银联商务布放在您的受理终端上进行银行卡业务受理操作。

3.11您应按照银联商务提供的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行卡。

1)出示的卡片有“银联”标识,无“样卡”、“专用卡”、“测试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2)卡片在有效期限内;

3)卡片若有照片,照片应与持卡人本人相符;

4)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5)刷卡后POS终端屏幕上显示的卡号、签购单打印卡号未屏蔽的部分应与银行卡卡面的卡号一致;

6)签购单上打印的金额与持卡人的消费金额一致;

7)签购单上应有持卡人签名,且持卡人签名应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条预留签名相符。

8)对于银联IC卡,乙方不得直接使用磁条读卡方式进行支付交易。

9)乙方每日营业终了,应在受理终端上进行日终结算。

因您未按银联商务提供的业务培训资料和业务培训规范受理银行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3.12您同意在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1)未尽签名审核义务;

2)将同一张银行卡在同一家商户同一终端,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而发生连续两次(含)以上交易支付;

3)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银联商务为您布放的受理终端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您的交易与银联商务清算。

4)涂改签购单或未妥善保管签购单导致签购单数据湮灭、难以辨认;

5)您和/或您员工利用或被他人利用您作为银联商务特约商户的条件,盗录持卡人银行卡信息;

6)您擅自将受理机具从银联商务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不一致,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受理机具,使用固定受理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移动受理超出银联商务授权的地址、地域及经营范围使用。

 

4、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

4.1您向银联商务申请开通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按照要求向银联商务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件、ICP备案号或相应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

如您授权其他人员与银联商务进行联系或办理业务的,应向银联商务提供该人员个人信息,用于银联商务核实您及相关人员身份和您接受银联商务发送的业务通知、产品介绍、服务提示等商业性信息。

4.2您保证提交的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相关证明文件过期重办或变更后,您应主动联系银联商务,重新向银联商务提供更新后的证明文件。银联商务有权对您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您应按银联商务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配合银联商务实施的调查。因您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导致的损失由您承担。

4.3为了确保业务上线,您需要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准备工作:

1)您应制定相关互联网支付业务流程并在其交易软件或网站公示,保证持卡人能准确理解您的相关业务操作要求,并能够正常使用完成交易;

2)您应明确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在其交易软件或网站上公示;

3)您应明确互联网支付常规功能的退货政策和退货程序,包括退货适用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方式、退货地址、退货费用等内容,并在其交易软件或网站上公示。

4.4银联商务将向您提供接入服务持卡人端软件以及免费升级服务。

4.5通常情况下,银联商务支付平台系统所能支持的银行卡,在您符合相关规定的开通条件时,尽可能为您开通;已开通的银行卡,如因不可抗力或依据相关规定或发卡行的原因停止开通的,银联商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4.6银联商务在全额收到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使用费用和服务年费后,为您结算交易资金。您未足额支付时,银联商务有权暂缓您的交易资金结算。

4.7您若采用网络销售的,则必须在其订单确认页面中的醒目位置完整登载银联商务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方式、内容等由银联商务提供。

4.8您应妥善保管银联商务提供的商户号及密码,如发生商户号或密码遗失等情形的,应按银联商务要求向银联商务书面申请挂失。

4.9您应对其发起交易的IP地址拥有合法权利。未经银联商务书面同意,您不得在二个以上(含)IP地址上使用同一商户号。

4.10您负责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和安全工作,采用完善、有效的监控手段,保证能及时、准确、真实地向银联商务传送或接收银联商务传送的数据等信息。

4.11您应严格遵循银联商务的操作规程和相关要求使用银联商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采用任何手段截获持卡人的卡信息,代替持卡人提交订单等;未经银联商务书面同意,亦不得擅自使用银联商务提供的支付接口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服务。若您违反上述任一项,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您承担。

4.12您应保证使用银联商务支付服务所涉的交易均真实有效,避免由此造成的持卡人拒付等情形产生;一旦该等情形产生,所造成的银联商务损失您应予全额赔偿。

4.13您可在您网站及宣传材料上对银联商务的支付服务做宣传介绍和说明,并应在该宣传介绍或说明页面嵌入由银联商务提供的标识。使用银联商务支付服务,您须在您网站的支付提交页面显著位置嵌入由银联商务提供的标识图形链接。

您有义务配合银联商务标识的规范管理和使用,若银联商务标识使用规范发生变更时,您应给予积极配合。

您应在本协议终止的同时(无论何种原因终止),终止对甲方所提供的标识的使用,并将您网站上的银联商务提供的标识及与银联商务有关的宣传介绍、说明等全部删除。

未经其中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均不得使用其中一方的标识、商标等。

4.14您在交易报文中应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所属种类、是否存在物流的标识、客户发起交易的IP地址等信息。

4.15您同意银联商务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使用其风险信息,在发生风险状况时、您交易欺诈比率超过同类商户平均水平时或被清算组织列为高风险商户时,银联商务有权采取调整您交易清算时限和方式、调整您交易限额及交易笔数限制、暂缓您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关闭全部技术接口交易功能、终止您受理业务等管理措施。

4.16您应对您业务的合规性、交易信息的正确性、交易模式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对账户冒用、钓鱼网站等非发卡机构及非清算组织承担的客户否认交易风险承担责任。当出现前述您应予担责的情形时,银联商务有权暂缓您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并使用您尚未结算的资金及您的保证金对客户损失予以赔付,如尚未结算的资金及保证金不足以全额赔付的,您应自银联商务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及资金未补足之前,银联商务有权暂停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直至终止本项业务合作。

4.17您业务发生以下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二小时内书面通知银联商务,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银联商务有权视您变更的情况对协议进行重新评估,做出暂停业务直至提前解除协议的决定,由此导致的协议终止不属违约。您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变更包括:

1)公司名称、负责人、商户URLIP、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变更等。

2)公司资本及所有权变更,如注册资本的增减、重大的债务变化、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等。

3)公司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提供方式变更,包括主营业务范围,送、退货方式等。

4.18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联商务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银联商务因此终止本协议的,无须向您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银联商务损失,您应全额赔偿:

1)您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或因异常交易与持卡人出现二次以上支付交易纠纷;

2)您开通甲方支付服务后,任意连续12个月无任何交易。

3)您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经银联商务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纠正的;或您累积有二次以上该等违约行为的。

4.19如您具备完善的移动手机APP插件,且该插件具有客户浏览和下单功能,经银联商务审核您APP插件等各项技术实现符合银联商务要求后,可为您开通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

 

5T+0业务

5.1您同意并确认,银联商务按照网服核准的内容收取T+0结算服务费。

5.2您同意银联商务根据您的收单情况,制定合理的T+0结算业务资金垫付额度。在额度内的收单交易由银联商务进行垫资,并收取T+0结算服务费。

5.3您同意并确认,根据T+0结算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和风险程度,银联商务有权对您的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进行调整。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可向银联商务申请调高或降低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

5.4您同意并确认,对于您超出上述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的交易或由于系统等原因未能于T+0日进行结算的银联卡交易,银联商务可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现场支付业务结算周期和交易手续费为您进行资金结算,不向您收取T+0结算业务服务费。

5.5T+0业务资金结算方式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划付。

5.6您向银联商务申请发起手工退货、贷记调整等交易前,应向银联商务指定账户足额支付退货或贷记调整金额的款项。

银联商务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账号:9558851001004635617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

开户行行号:102290028123

5.7、当银联商务接到发卡机构对您已完成的T+0结算交易发起的退单交易时,银联商务将通知您,您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将退单金额款项足额支付至银联商务指定账户(本协议第5.6条中所列账户)。如您未及时支付上述款项,银联商务有权降低您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或关闭您T+0结算业务功能。

 

6、天天有利业务

6.1您同意使用全民付账户内资金购买天天富——天天有利理财产品需遵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并已经取得您内部有权机构批准或授予开展证券基金投资的权限,且您购买不同的理财产品需另行与相应主体签署不同的业务合作协议。

 6.2您应完整提供银联商务天天富开户资料,并授权银联商务将开户资料或内容通知、传递给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下与银联商务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用于基金销售机构为您开通基金交易账户服务。您应保证所提交资料中文件和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否则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您承担。

6.3经银联商务及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合作各方(如需)审核通过后,银联商务为您在账户服务下开通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子账户及使用权限,但尚未正式开通与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相关联的基金交易账户。您需要登录银联商务的银联商务有限公司账户服务系统平台,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并签署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待该基金销售机构确认后才正式完成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的基金交易账户开通。

6.4您知悉并承诺:银联商务仅向您提供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及支付结算服务,对于您通过该等服务所购买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或根据与具体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约定执行,银联商务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5您应充分熟悉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下业务系统及流程功能含义,按照自身意愿设定交易指令。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有任何疑问的,可以按照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银联商务或银联商务天天富各合作方不承担因您误解或误操作所造成预期收益损失或其他影响、损失的责任。

6.6您应妥善保管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下涉及的用户账号以及各类密码、企业证书,并承担因其用户信息、密码、企业证书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您应核对所约定银行账户中实际转入的赎回资金及收单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银联商务联系。因您未及时联系银联商务,而导致的短款交易、交易错误等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6.7发生以下情况时,银联商务有权暂停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以暂停或停止当日基金交易功能。

1)因任何原因导致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止、终止或暂缓资金结算的;

2)发卡机构退单、您发生退货交易等引起的操作时间延迟;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银联商务向您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您确认的长款;

4)因监管政策调整,或监管部门提出要求而终止、暂停服务的;

5)其他应由您支付的款项。

对因您原因造成的银联商务垫款,银联商务有权向您追索。

6.8您的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服务开通后,如果发生企业账户信息和结算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银联商务,并按银联商务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以便银联商务同步将变更信息通知合作基金销售机构。您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银联商务可要求与您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银联商务或银联商务合作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暂停为您提供银联商务天天富——天天有利业务的相关服务。

 

7、全民花业务

7.1消费客户与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线上服务协议视为消费客户已经知晓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您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转让事项,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无须另行向消费客户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7.2您在消费客户完成交易后,即视同您按本协议约定将对消费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7.3您同意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运营规则、商业安排及交易场景适时决定为您提供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公司。

7.4您同意消费客户采用“全民花”作为支付手段,您默认采用如下两种模式任一回收款项,其一:消费客户在“全民花”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至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其申请保理融资业务。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受让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并审批同意后,向您提供相应应收账款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款项。其二:消费客户针对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向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申请小额贷款业务,由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专项支付到您的账户。

 

8、您的权利和义务

8.1您应保证所您在申请业务时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银联商务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政策要求的规定,要求您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您逾期未提交或未通过银联商务核验的,银联商务有权解除本协议或暂停您全部或部分本服务。

8.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您的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您申请时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联商务,并按银联商务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如因您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您承担。

8.3银联商务就本服务为您提供了热线电话等多种咨询和联系的服务渠道。本协议下您有义务向银联商务履行通知或核实义务,或您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按本协议约定方式通知和联系银联商务;本协议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地址信息变更无法联系的,您可拨打银联商务热线电话95534通知联系银联商务或获取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

8.4您可自助登陆网上服务系统(https://service.chinaums.com/uis)完成账务查询、业务申请等业务,并决定自主完成激活操作后自行设置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您承诺自行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

8.5您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持卡人或客户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持卡人或客户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8.6您应按照银联商务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受理服务,并接受银联商务的指导和监督,因您未按银联商务业务处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受理服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8.7您不得把银联商务提供给您的商户编号、银联商务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您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成自己的交易与银联商务结算。

8.8您同意遵守以下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银联商务向您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您对账使用,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银联商务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

3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4)您应配合银联商务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如您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8.9您可以向银联商务申请业务受理用品,包括但不限于:POS终端、签购单、受理标识等。

8.10您确认,您申请时提供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传真”、“联系人电话”等联系信息可用于银联商务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时向您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本协议所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银联商务发送到您指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或“联系人传真”即视为对您的有效送达。

您在线使用银联商务服务过程中,需要验证您身份时,银联商务可能会向您的“联系人电子邮箱”或 “联系人电话”发送验证码,该“联系人电子邮箱”或 “联系人电话”及对应验证码为您的有效电子签名。您应妥善管理和使用该“联系人电子邮箱”或 “联系人电话”及所收到的验证码,凡是使用验证码验证身份后向银联商务发送的所有数据电文,均视为您或您的代理人的行为,由您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联系人电子邮箱”或 “联系人电话”及验证码并非银联商务在线验证您身份的唯一方式,银联商务通过您网络注册帐号、密码等其他合理方式验证您身份的,验证通过后向您发送的所有数据电文,均视为您或您的代理人的行为,由您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8.11您确认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您指定的联系人未能签收,导致您未能实际收到银联商务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银联商务的通知、文件物品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银联商务送达之日。

8.12您如需变更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银联商务。因您未及时通知导致银联商务依照本协议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银联商务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银联商务送达之日。

8.13对于本协议中您应书面通知银联商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账申请、信息变更申请),您应采用上门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银联商务提交。若您以邮寄方式通知时,应以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方式办理。若您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应妥善保管原件,以便银联商务核对其电子邮件/传真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因电子邮件/传真件与您原件不符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8.14您应将支付业务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两年。银联商务可以向您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您应根据银联商务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银联商务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您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如您未及时提供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导致差错等交易风险和资金损失由您承担。

8.15对经确认的差错或您需调整的账务,银联商务负责为您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发生退单业务时,银联商务应及时通知您。您应按照银联商务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您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银联商务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银联商务;因您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您承担。

退单等差错交易的手续费由您承担;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银联商务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织等监管机构对银联商务的退还规则向您处理。

8.16对于您商品或服务交付的资金支付非同时完成的情况,您应与持卡人就使用所购买的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收货人以及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违约风险等信息予以明确,征得持卡人同意不以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为由向发卡机构拒付,并按约定要求交付商品或服务。您应向银联商务提供客服电话、售后服务等持卡人告知信息。

8.17当您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时,应由您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

8.18您同意并确认,当您连续6个月(含)以上,每月交易结算资金小于0元(含)时,银联商务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并收回/关闭受理终端。

8.19未经银联商务书面同意,您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8.20您同意并确认,若您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您违约。银联商务可以视您违约情形,采取立即暂停您的业务受理、暂缓您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要求您予以改正、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全部终端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1)拒绝受理银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手续费;

2)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

3)银联商务提出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时,您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4)银联商务无法根据您提供的联系信息与您取得联系;

5)您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您不愿承担退单损失;

6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法定义务所要求的反洗钱、反套现等措施银联商务进行的交易分析中,银联商务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银联商务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您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7)未按照银联商务提供的特约商户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行卡的行为。

8.21您同意并确认,若您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您严重违约,银联商务可以立即终止您的支付业务受理,并采取暂缓您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收回全部终端设备、关闭全部系统接口、解除本协议等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银联商务使用您尚未结算的资金对银联商务损失予以赔偿;您除依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银联商务受理终端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银联商务支付违约金。银联商务可以根据监管机构及清算组织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将您涉及相关信息予以报送。

1)您和/或您员工利用您作为银联商务特约商户的条件,涉嫌从事或被他人利用从事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套现”是指使用受理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2)您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银联商务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3)您和/或您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4)您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您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与甲方结算;

5)您在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银联商务承担退单损失;

6)您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7)您当月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超过银联商务特约商户平均比率;

8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10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超出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的经营范围,擅自或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11)您参与合谋欺诈,包括但不限于您与欺诈分子合谋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等行为;

12)因欺诈交易或其他原因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3)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4)您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您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您正常业务经营;

15)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

16)利用受理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

17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

18)监管机构、清算组织书面通知银联商务强制与您解约;

19因您自身行为严重影响银联商务声誉或对银联商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8.22协议终止时,您应自协议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银联商务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用品。

 

9、银联商务的权利和义务

9.1银联商务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9.2银联商务通过电子、纸质或网站等形式为您提供商户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9.3银联商务依据您的网服登录账号、登录密码等方式来校验您指令的真实性、有效性。当您的网服登录账号、登录密码均校验通过时,即视为系您本人操作网服系统,银联商务无需校验其他信息即可执行指令。

9.4如您的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银联商务可要求与您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银联商务可以重新审核您业务受理资质。当您不再具备银行卡业务受理资质时,银联商务可以解除本协议。银联商务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您承担违约责任。

9.5银联商务应向您提供支付业务受理操作培训,并向您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您应按银联商务要求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因您业务受理人员变更,需要进行业务受理培训时,您应及时通知银联商务提供培训服务。你同意并确认,您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

9.6银联商务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您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9.7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范围内,在不降低服务品质的前提下,为提高银联商务为您服务的效率,您的交易结算资金可由银联商务总公司或银联商务总公司安排的其他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处理。

9.8银联商务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您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银联商务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等方面,从而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

9.9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与本协议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技术或市场等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本约定本协议终止后仍持续有效。您有权要求银联商务将其相关资料、信息不透露给第三方(除司法、人行、公安、军事机关)。

9.10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银联商务对本协议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您交易、冻结资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或行动的,银联商务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10、费用

10.1您同意因使用本服务,向银联商务支付交易手续费(含税)。

10.2银联商务按照支付服务监管、价格管理机关及支付组织管理要求、规则制定交易手续费,并从您的每笔交易款中扣除一定费率的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的费率以网服记录的为准;在合作过程中,您可能因满足相关优惠条件而在一定期限内享受银联商务给予的优惠费率,当您不再满足优惠条件或优惠期限届满时,银联商务有权将费率恢复为原有费率,具体以网服核准记录的为准。

10.3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政策调整,银联商务有权据此调整交易手续费率并对您进行通知,您在收到银联商务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交易手续费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您已接受调整后的费率,银联商务将按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双方无法就费率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终止本协议。银联商务依据本条约定解除、中止、变更本协议的,无需向您承担违约责任。

10.4各方确认并同意,涉及费率结算如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产生微小误差,各方均予以认可。

10.5若银联商务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出费率变更请求,并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推送等形式通知您,自信息发出之日起30日内,您继续使用本服务的,银联商务有权自30日届满之日起按照变更后的费率向您收取手续费,并从您的待结算款中扣除。

 

11、资金结算

11.1您应按银联商务要求在入网时完整、准确地填写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银联商务依据您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您提供交易资金结算。

11.2若您没有提出特殊申请,银联商务将您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的结算资金后,于交易次日(含)起1个工作日内,向您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划付剩余的交易结算资金,具体款项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的清算周期。

11.3为了保障您的交易资金安全,您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银联商务联系。因您未及时联系银联商务,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11.4您与银联商务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银联商务数据为准。

11.5您的交易结算账户为您申请本服务时提交的同名银行账户或其他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具体以网服记录为准,若因您或银行或其他钱包类管理方的原因导致交易款项无法按时结算至您提交的银行账户的,银联商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若您需变更结算账户或需授权结算,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银联商务,并按银联商务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银联商务审核无误后,依据您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您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您未及时联系银联商务或您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交易资金无法获取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风险责任由您承担。

11.7您可根据银联商务客服、网服的指引申请变更结算周期和提现规则,最终以网服核准记录的为准。

11.8若您接入本服务不满90日且接入本服务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银联商务不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无论你何时接入本服务,银联商务均有权根据你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结算周期,并以网服的方式通知您。

11.9发生以下情况时,银联商务可以从您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您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银联商务将及时通知您补足差额资金,您应自银联商务通知补足差额资金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您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银联商务向您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您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您支付的款项。

对因您原因造成的银联商务垫款,银联商务有权向您追索。

11.10 若您要求银联商务开具发票,应在首次开票前按照银联商务要求及时提交准确、完整的发票信息,银联商务每月就交易手续费向你开具上月增值税服务费发票。若你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银联商务提交相关资质材料。

 

12、终端押金、保证金

12.1若您通过银联商务租用受理终端,银联商务有权向您收取受理终端押金,押金标准以网服登记的为准,受理终端押金不计利息。银联商务在收到押金后,会向您出具受理终端押金单,为了保障您的押金安全,请您务必保管好您的受理终端押金单。

12.2本协议终止后,如您已满足下列情况,银联商务会将受理终端押金退还于您:

1)您将通过银联商务租用的全部受理终端归还银联商务,并经银联商务确认无损坏;

2)您按银联商务要求,提交有效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其中,“有效签购单”是指支持银行卡交易的签购单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持卡人签名有效。签购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收单行号、发卡行号、卡号、操作员号、交易类型、批次号、凭证号、交易日期和时间、参考号、金额、持卡人签名。

3)您已结清本协议项下应付银联商务的相关款项。

如您不满足上述条件时,银联商务可以要求您赔偿,您未按银联商务要求赔偿的,银联商务可以扣除您部分或全部受理终端押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银联商务可以向您追偿。

12.3 银联商务有权要求您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以网服核准记录的为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风险保证金款项冻结于你的保证金账户中,你不得提前解冻、提取或使用。任何情况下,您不得以银联商务处有保证金为由,拒绝支付或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2.4 银联商务有权根据您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您应当缴纳的保证金额度,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您补足保证金金额,如您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则银联商务有权暂停为您提供服务。如您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三十天内未补足保证金,银联商务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5 若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且您主动终止本服务满180日后或您与持卡人的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的180日后(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在您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银联商务应于您返还原银联商务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将保证金或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给您。在此之前,您无权动用保证金本金。

12.6 若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或您违反与银联商务的约定致银联商务受损时,银联商务有权直接使用您缴纳的保证金对银联商务进行赔付,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银联商务可以直接从您的待结算款项中扣划,仍不足以赔偿的,可以继续向您追偿。

 

13、知识产权

13.1银联商务对本服务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商务网站中的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系统、程序、文档、商业标识、产品和服务等,均享有知识产权,这些内容受法律保护,保护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除此之外,创建或衍生自上述任何权利的任何技术和任何内容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及利益,均为银联商务及其许可方的专有财产。

13.2未经银联商务书面授权,您不得转载、复制、截取、篡改银联商务的商标、标识、Logo等内容或制作与该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未经银联商务另行书面授权,除了在申请H5支付时登记的域名外,您不得在任何网页或APP页面展示与银联商务有关的链接、弹窗或与H5支付有关的内容及其衍生产品。

13.3 除另有特别声明外,银联商务在本服务中提供的软件系统、技术接口、安全证书等所依托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银联商务所有。

13.4非经银联商务书面同意,您不得擅自对银联商务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银联商务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否则,银联商务将依法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您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4、不可抗力

13.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台风、地震、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

-战争、恐怖袭击、罢工、暴乱等人文灾害;

-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等第三方攻击,或网络拥堵、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银行原因等第三方服务瑕疵;

-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等政府或有权机关行为;

-其他在本协议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

出现上述情形时,对于本协议内受影响的条款,银联商务可在不能履行的期间及受影响的范围内中止履行部分或全部本服务。待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再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本服务恢复正常。

14.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银联商务会通过在银联商务网站上公示等途径向您告知有关情形,以及该情形对本协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供相关证明。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银联商务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5、免责条款

15.1因下列原因导致银联商务无法正常提供服务,银联商务不承担责任:

-银联商务系统的常规性停机维护或升级;

-银联商务系统偶发性的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

-由于您个人原因导致的无法正常使用本服务的行为,如:您的电脑、手机等设备的软硬件故障,或通过非银联商务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本服务等;

-其他非银联商务原因导致的意外情况。

 

16、协议有效期、自动续期和提前终止协议

16.1本协议自您点击“接受并同意”本协议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若各方均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解约,且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均未提出费率变更请求,则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续期次数不限。

16.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期满后本协议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16.3您在银联商务及其关联公司平台点击确认的方式,或通过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方式来确认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与您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行为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6.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16.5本协议终止后,银联商务可以对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进行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银联商务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您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法律适用

17.1本协议自您勾选或点击“接受并同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之日止。您的上述行为,将被视为您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17.2您或银联商务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均构成违约,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另一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受损失方可以向违约方追索。

17.3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则、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银联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等,冲突法规则除外。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17.4本协议及其附件就所述事项构成双方之间完整的协议;若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存在与本协议明显冲突或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商谈、承诺以及表述等,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且其他不受影响的条款将继续有效。

17.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7.6您知悉并同意,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时,您可以通过95534或届时公示的联系方式联系银联商务发起协商。如协商未果,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将提交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