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银行自助设备(ATM)装机场地
租 赁 协 议
公司
银行自助设备(ATM)装机场地租赁协议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联 系 人:
乙 方: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层
邮 编:100048
电 话:010-88019843
联 系 人:孙希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用于安装布放银行自助设备(ATM、CRS)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甲方同意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的场地,用于安装运营 台银行自助设备(ATM、CRS)。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乙方承租第一条所涉及的甲方场地,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个月。
第三条 续租条件
租赁期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 3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租赁期满时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续租,租期顺延;如乙方有违约行为,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租赁期满,如甲方无意与乙方续租或对本协议条款有异议,应在租赁期满前 30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友好沟通协议结束、变更或续签事宜。
第四条 租金费用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人民币 元整(¥ )。乙方自助设备首次安装开通运营当月以 支票 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之后根据租赁期限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财务要求的正式发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等项的服务工作以保障乙方安装的银行自助设备(ATM、CRS)可正常运营;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银行自助设备(ATM、CRS)提供24小时不间断电源;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各种管线布放、装修、申请及布放通讯专线等项工作;
4.甲方如发现对乙方银行自助设备(ATM、CRS)有危害的情况或乙方银行自助设备未能正常运营,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工作人员正常的维护及加清钞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妨碍乙方银行自助设备(ATM、CRS)安全及正常运营;
6.甲方有义务与乙方指定银行签订相关银行自助设备(ATM、CRS)安装布放及安全保障协议;
7.甲方如遇拆迁、搬迁、装修等,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如需乙方配合移机时应承担相应费用;
8.甲方有义务协助并配合乙方完成银行自助设备(ATM、CRS)的装机、移机、撤机等工作。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义务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对银行自助设备布放场地的监督管理;
2.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
3.乙方有义务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
5.乙方应配合甲方拆迁、搬迁、装修等工作,及时将所布放银商自助设备(ATM、CRS)进行移机、撤机、清机处理;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有权解除协议:
1.乙方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方用于其它用途,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甲方有权终止并解除协议。
2.乙方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乙方尚逾期 30 日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并解除协议。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所租用场地进行破坏性装修的,甲方有权终止并解除协议。
4.如安装在甲方场地的银行自助设备(ATM、CRS)无法达到乙方运营相关指标要求、安保要求,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撤机,甲方应予以谅解和配合。
5.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协议手续。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的应减收并退还乙方相应的租金。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的甲方对已交付租金可不予以减退。
第八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通讯、用电等设施等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所安装银行自助设备被盗、被抢、被焚毁等案件,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应退还给乙方多收的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乙方对租赁场地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场地,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场地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安装的银行自助设备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声明及保证: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声明及保证: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公函、传真、邮件、电话 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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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无正文,为《银行自助设备(ATM)装机场地租赁协议》签署页。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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