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民通支付服务协议书XY-YMTZF-A2.0

时间:2018-11-19

 

 

协议版本号:XY-YMTZF-A2.0

 

 

 

易民通支付服务

协议书

 

 

 

 

 

 

 

 

 

 

 

商户基本信息

营业名称*

营业地址*

注册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同营业地址     □其它

英文名称:

英文简称: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有效期:                日至               

注册资本:              万元

主营业务:

税务登记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其它

证件号码

 

 

 

 

 

 

 

 

 

 

 

 

 

 

 

 

 

 

前一年营业额:

开业时间:

主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平均单笔交易金额:         

平均单日累计交易金额:        

用户登陆手机号:

商户付款方式:□现金     □汇款         □其它

商户性质:    □公司制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其它

业务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传真:

结算账户信息*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号

 

 

 

 

 

 

 

 

 

 

 

 

 

 

 

 

 

 

 

 

 

 

 

 

 

开户行行号:

开户行名称:

需求到账时间: □T+1 T+0

营业时间:

营业面积:

限额:

资料完整性

信用卡交易限额

借记卡交易限额

身份证号码+姓名+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

单卡单笔5000

单卡单日25000

单卡单笔20000

单卡单日50000

单终端100000/日,单卡5/日,单月25

 

购买终端数量:           价格:      总计:       发票抬头:

本单位承诺上述信息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如果上述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或有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商户盖章:                                              

 

                                                              经 办 人:

 

                                                                  期:

                                                       

注:打“*”的内容为必填项目。

 

 

甲方(收单机构): 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特约商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的相关业务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收单服务,乙方通过易民通产品进行收款达成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易民通产品”是指商户和持卡人面对面发生交易时,商户使用易民通受理终端读取持卡人卡片发起交易,并由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的移动收款产品。

2、“银联卡”是指按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中国银联”)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银联”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中国银联分配或确认的银行卡。

3、“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联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易民通终端等设备。

4、“持卡人”是指银联卡的合法持有人。

5、“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6、“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7、“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8、“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9、“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0、“交易手续费”是指商户就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向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

11、“账户信息”是指银联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联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联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CVN2)等信息;与银联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第一条  双方确认对易民通产品约定如下:

一、甲方按照支付服务监管、价格管理机关及支付组织管理要求、规则制定交易手续费,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以从其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标准:(在每个“□”内打“√”或“×”,下同)

□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 其他

T+0到账为交易金额的 % 最低 0.8/笔。      

二、甲方应将乙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的结算资金,于交易次日(含)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划付交易结算资金。

三、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受理终端用于受理银联卡交易。受理终端的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四、严禁超出申请范围使用受理终端,严禁将受理终端带往港澳台及境外使用。

五、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入网申请材料及经营范围,设置一定的交易限额(交易限额详见商户基本信息表)。

第二条  乙方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甲方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条  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补足差额资金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甲方就本协议下支付服务为乙方提供了热线电话等多种咨询和联系的服务渠道。本协议下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履行通知或核实义务,或乙方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按本协议约定方式通知和联系甲方;本协议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地址信息变更无法联系的,拨打甲方热线电话  95534  通知联系甲方或获取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

第六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

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导致乙方适用的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可与乙方重新协商确定手续费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乙方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可要求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可以重新审核乙方业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易民通产品使用资质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在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若乙方从事第十九条所列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将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实施第十九条约定的其他措施,或国家有权机关及中国银联等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并使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乙方除依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甲方受理终端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时,应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上述证明文件过期重办或变更后,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重新向甲方提供更新后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配合甲方实施的调查。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易民通产品操作培训,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易民通产品使用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因乙方易民通产品使用人员变更,需要进行操作培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产品使用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使用易民通产品。

第十二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整、准确地提供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使用易民通产品和受理银联卡业务,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因乙方未按甲方业务处理要求规范使用易民通产品和受理银联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视乙方违约情形,采取关闭信用卡交易功能、调整交易额度、暂停乙方业务受理、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全部终端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出申请范围使用易民通受理终端。

2)拒绝受理银联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手续费;

3)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或手机钱包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

4)甲方提出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5)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

6)乙方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承担退单损失;

7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中国银联及其他法定义务所要求的反洗钱、反套现等措施甲方所进行的交易分析中,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8)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业务培训资料规范使用易民通产品或受理银联卡的行为。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以立即终止乙方的支付业务受理,并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收回全部终端设备、解除本协议等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根据中国银联风险管理规定,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

1)乙方将受理终端带往港澳台及境外使用;

2)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的条件,涉嫌从事或被他人利用从事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套现”是指使用受理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3)乙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4)未尽签名审核义务;

5)将同一张银行卡在同一家商户同一终端,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而发生连续两次(含)以上交易支付;

6)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或被他人利用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的条件,盗录持卡人银行卡信息;

7)乙方擅自将受理机具从甲方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不一致,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受理机具,移动受理超出甲方授权的地址、地域及经营范围使用。

8)乙方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乙方受理的银联卡交易或手机钱包交易与甲方结算;

9)乙方在接受银联卡或手机钱包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10)乙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11)乙方当月受理的银联卡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超过甲方特约商户平均比率;

12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

13)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14)超出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15)乙方参与合谋欺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欺诈分子合谋盗取持卡人银行卡或手机钱包内资金等行为;

16)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高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

17)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经确认的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发生退单业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甲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甲方;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联卡交易和手机钱包交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乙方对账使用,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联卡磁道和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以及手机钱包支付密码等信息;

3)乙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4)甲方业务系统应满足数据安全处理要求。

5)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第二十条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范围内,在不降低服务品质的前提下,为提高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效率,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可由甲方总公司或甲方总公司安排的其他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以使用提供给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终端、签购单等设备、业务受理用品的闲置时间或空间发布信息。

第二十二条 乙方确认所提供的联系人及地址、电子邮箱、电话传真等联系信息用于本协议下甲方进行通知、交付等,并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提前以书面形式或致电95534通知甲方。联系信息错误或乙方拒收的,甲方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协议下乙方应向甲方书面通知的(包括但不限于调账申请、信息变更申请),应通过95534核实地址后采用电子邮件、挂号信/EMS/可靠快递或上门送达方式向甲方提交。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及其他政府有权/授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导致银联卡或其他支付工具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变更手续费标准或合同相应条款事宜通知乙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当甲乙双方在上述机关/单位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生效/实施前壹个工作日未书面提出另行协商的,本协议将按通知变更并履行。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易民通产品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信息进行风险管理。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所提供的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当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甲方对此不负有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持卡人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当本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则、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银联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甲方对本协议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乙方交易、冻结资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或行动的,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期间,出于明示银联卡可作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支付方式的目的,乙方应在受理终端和受理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摆放、悬挂和维护银联卡受理标识。乙方承诺不将“银联”名称或其对应英文名称以及其他银联标识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对甲方服务人员进行身份查验。乙方承诺:受理终端不被除甲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签购单不被除甲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调取、影印、留存。

如因乙方未尽身份查验义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联卡。

1)出示的卡片有“银联”标识,无“样卡”、“专用卡”、“测试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2)卡片在有效期限内;

3)卡片若有照片,照片应与持卡人本人相符;

4)银联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5)刷卡后终端屏幕上显示的卡号、签购单打印卡号未屏蔽的部分应与银联卡卡面的卡号一致;

6)签购单上打印的金额与持卡人的消费金额一致;

7)签购单上应有持卡人签名,且持卡人签名应与银联卡背面签名条预留签名相符。

8)对于银联IC卡,应首先在受理终端上读取芯片信息,当芯片或芯片受理终端故障无法使用芯片方式完成交易时,可以使用磁条进行交易。乙方不得直接使用磁条读卡方式进行支付交易。

9)乙方每日营业终了,应在受理终端上进行日终结算。

因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业务培训资料和业务培训规范受理银联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与本协议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技术或市场等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本约定本协议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第三十五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另一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受损失方可以向违约方追索。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就所述事项构成双方之间完整的协议;若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存在与本协议明显冲突或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商谈、承诺以及表述等,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且其他不受影响的条款将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说明终止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终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确认已认真审阅本协议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双方对本协议预设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已在本协议书第十八条中约定,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而达成;双方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1年,延期次数不限。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商户为T+0结算,以下条款生效,若为T+1,则不生效:

 

第四十四条T+0结算业务指甲方作为商户收单机构在银联卡支付受理服务中,于银联卡交易发生当日将乙方的结算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特殊结算处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乙方同意并确认,对于乙方超出上述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的银联卡交易或由于系统等原因未能于T+0日进行结算的银联卡交易,甲方可按照《支付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的现场支付业务结算周期和交易手续费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不向乙方收取T+0结算业务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根据乙方T+0结算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和风险程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进行调整。乙方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可向按甲方要求的业务操作流程,向甲方申请调高或降低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