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服务供应商协议(2018版)

时间:2018-11-19

外包服务供应商协议

 方(服务外包方):

 方(服务供应商):

鉴于:

1、乙方希望并申请成为甲方外包服务供应商,应遵守甲方关于本协议下对于外包服务供应商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对供应商一般性管理原则和要求。

2、甲方作为支付机构,同意将乙方作为其外包服务供应商,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商户拓展、商户专业化服务等外包服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行业自律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其他行业规范的相关业务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支付服务”是指甲方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的相关服务。

2、“外包服务”是指支付服务中不涉及支付交易下货币资金转移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支付机构按照规定外包给具备一定标准和条件机构的服务事项。本协议下指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

3、“收单非核心业务”是指除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以及拓展助农取款服务点以外包括不限定商户拓展、受理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培训、受理终端维护、耗材配送、商户调单等。

4、“受理终端”是指通过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专用设备及其终端程序。

5、“商户”及“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包括不限于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6、“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商户销帐凭证等。

7、“收单收益”是指甲方作为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收单支付服务所获得的,在银行卡交易手续费中扣除发卡、转接机构服务费以及转接机构品牌服务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最终实际取得的收入;不含甲方为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外信息/技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甲方与商户约定的银行卡交易手续费,是商户接受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一并收取的,含应付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方的费用。

8、“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9、“全民付移动支付”是银联商务提供的移动支付产品,以POS受理网络为基础,以非接终端为受理机具,支持手机作为支付和关联工具,通过NFC、二维码、串码等多种非接方式发起支付,能够受理银行卡、各类电子账户及虚拟票券。

10、“商户拓展”是指外包服务商向商户推荐银联商务的支付服务或相关服务,促成商户与银联商务签约成为特约商户,协议下也称为拓展商户。

11、“专业化服务”是指银联商务委托外包服务商为指定的银联商务特约商户提供终端安装、终端维护、商户日常服务、耗材配送等全部或者部分服务。

一、服务项目及服务费标准

(一)双方确认,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约定的服务项目(选择的打勾,不选择的打叉):

1、商户拓展服务:

1)服务内容:乙方向潜在商户推荐甲方的支付服务或相关服务,促成商户与甲方签约成为甲方特约商户。

2)地域范围:

时间范围:(         -             日)

业务种类:□银行卡;□全民付移动支付;□其他

3)服务费标准:

4)支付周期:按□自然月/□季度/□年度支付,每个付款周期按约定支付上个付款周期的服务费。

2、商户专业化服务

1)服务内容:乙方为指定的甲方特约商户提供终端安装、终端维护、商户日常服务、耗材配送等全部或者部分服务。

2)地域范围:

时间范围:(         -             日)

服务项目:□终端安装及标识张贴;□商户培训;□耗材配送;□其他

3)服务费标准:

4)支付周期:按□自然月/□季度/□年度支付,每个付款周期按约定支付上个付款周期的服务费。

3其他服务按照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1)服务内容:

2地域范围:

时间范围:(         -             日)

服务项目:

3)服务费标准:

4支付周期:按□自然月/□季度/□年度支付,每个付款周期按约定支付上个付款周期的服务费。

(二)保证金(选择的打勾,不选择的打叉):

1、鉴于乙方承接服务的特殊性,乙方未按甲方标准提供服务、违约违规行为等将直接给商户、持卡人及甲方带来损失。为了保护商户、持卡人权益,督促乙方履行协议、服务标准及法律法规,特向乙方收取保证金。

2、保证金标准: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保证金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约定标准的金额将保证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付至其他账户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保证金抵扣、补足和退回:协议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保证金抵扣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以及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各类损失或费用的金额,抵扣后甲方将通知乙方并要求补足保证金到约定标准。协议终止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回至乙方指定账户。

5、甲方可在向乙方应付服务费中扣减乙方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以及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各类损失或费用。

(三)服务费支付

1、乙方按约定的服务费标准开展外包服务,按约定的付款周期,编制服务及费用明细和付款申请并提交甲方申请付款。

2、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乙方,如有文件缺漏或内容错误的,甲方退回乙方重新编制并提交。双方对服务及费用明细计算依据(如拓展或服务商户数量、收单服务费收入等)、扣减金额存在争议的,如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以甲方记录为准。

3、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甲方应付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由于相关税务政策等原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甲方在符合付款条件并收到乙方按约定开具发票后【10】个工作日后,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相应服务费。

5、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作为本协议下接收甲方付款的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留根据国家政策、监管要求、行业规范、市场情况等因素变化,调整乙方业务开展的商户入网要求、交易手续费标准、地域范围、业务种类等约定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商户资料进行审核,对商户的资质及经营状况进行考察,决定是否向乙方提供拓展服务的商户提供支付服务、签署服务协议。

3、对于入网资质、经营状况等符合相关要求的乙方拓展商户,甲方应及时与商户签署服务协议、办理入网并提供支付服务。

4、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户拓展和商户服务操作培训等培训,提供相应业务培训资料,并有权按照甲方业务规程向乙方提出商户管理要求,并对乙方服务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在商户拓展服务下向商户推介、销售受理终端的价格政策。

6、甲方可根据乙方资质变动、经营状况、拓展业绩、服务质量、风险情况、违规违约等情况,决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外包服务、解除本协议或重新签署协议。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质、资信情况、经营状况、机构分布等情况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现场考察和日常审查。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标准、法律法规、主管机关、银行卡组织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标准、商户标准、地域范围、行业范围、服务时限、技术标准、终端标准等),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开展商户拓展或专业化服务;乙方不得拓展已经接受甲方相应支付服务的甲方特约商户。

2、乙方不应在本协议期间内向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提供商户拓展服务或专业化服务。本协议期间以及包括协议终止后,乙方均不得将为甲方所拓展的商户或甲方委托提供服务涉及的商户拓展为甲方以外支付机构或银行的商户。

3、甲方与乙方所拓展的商户签约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对商户进行规定的例行管理及监督。

4、乙方拓展的商户向甲方直接购买受理终端等设备的,采购款项应由商户直接支付给甲方;设备如委托乙方交付商户的,乙方应向甲方交回合格的商户签收文件。乙方可从甲方购入受理终端转售给商户。

5、乙方仅限于在商户拓展服务下向商户推介、销售受理终端,并严格遵守甲方价格政策,严格对价格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最低限价、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

6、乙方如需在商户拓展服务外从甲方购入设备对外销售的,应与甲方另行签署专门的协议,适用该协议约定的价格及销售政策。

7、乙方应建立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配置风险管理专业岗位人员。

8、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外包服务供应商的,应向甲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乙方登记信息、证明文件变更或失效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主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更新后信息、证明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9、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例如乙方财务报表、业务报告),以配合甲方实施的调查。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信息已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风险管理。

10、对乙方提供虚假、错误证照或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业务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责任。

1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服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对培训资料、业务规范及培训内容对外保密。乙方服务人员变更,乙方应及时组织对新上岗人员的业务培训,或请甲方提供培训服务。

12、乙方应准确地提供乙方银行账户信息,乙方变更指定账户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自行承担怠于通知引起的损失。

13、乙方承诺并保证:

1)乙方知悉所承接的是甲方外包的服务,经拓展后与甲方签约的商户或接受服务的商户是甲方特约商户,乙方不得侵害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得在服务过程中与商户达成任何与支付相关协议或推荐商户与银行或其他非金支付机构达成任何支付协议;除非与甲方另有书面约定,不得就外包服务向商户及其他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

2)乙方及乙方关联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为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机构提供服务。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服务、支付机构。

3)乙方仅是甲方的服务供应商,双方间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代理、合伙或合作关系,双方各自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但乙方实施所承接服务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有权自行追究其侵权责任;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按照甲方商户拓展、商户服务标准开展所承接的外包服务,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未按甲方业务处理要求、标准开展服务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亲自提供和实施本协议约定的外包服务,不得委托、外包或转让给第三方。乙方不得作为甲方特约商户开展银行卡支付受理,不得协助私下发展服务业务。

5)不论乙方承接外包服务下涉及的受理终端、签购单等设备、业务受理用品由甲方或乙方提供,上述设备、物品上发布信息、广告的权利均归属甲方所有。协议或部分外包服务委托终止时,乙方应自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处未使用的甲方所提供的服务用品退还甲方。如未退回,导致的相关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4、风险责任要求:

1)乙方对拓展客户时搜集、整理、审核并提供甲方的客户证照文件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乙方提供或转交甲方的客户有关虚假、失效、错误等文件或信息所引起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对所拓展客户进行客户审核结果及其他规定工作质量负责,审核结果有误或未按照协议约定、甲方规范要求履行服务职责导致发生业务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承担乙方所拓展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交易、任何退单(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等引起的损失、处罚的相关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甲方、持卡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

4)甲方对乙方拓展客户的审核、调查等,不免除以上(1)、(2)、(3)约定的乙方承担其所拓展客户的风险责任。

5)乙方应加强乙方拓展客户的风险控制,确保乙方拓展客户的整体收单欺诈率水平、客户风险状况、伪卡及冒用卡交易比率、风险事件比率低于甲方平均水平。

6)对于乙方拓展客户产生的风险协查及事件,乙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对于乙方拓展客户产生的追款等问题,乙方应协助开展追款管理。

7)乙方应遵照甲方要求,确定应急处理岗位人员、制定应急处理流程,并作为服务申请材料提供甲方备案。乙方应保证其岗位人员、应急处理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在外包服务期内,如发生岗位人员变动、应急处理流程调整的,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信息提供甲方。

8)乙方不得利用承接外包服务的条件,从事、涉嫌从事或被他人利用从事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乙方应遵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合规开展业务,并协助、配合甲方开展反洗钱工作,如因乙方经营活动、外包服务不符合反洗钱监管要求导致相关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履行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职责和保密义务。

10)乙方应严格遵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保障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不得违规使用、存储、传输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

15、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有延迟、隐瞒或欺诈的,甲方有权决定终止协议或委托。

三、品牌使用

(一)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名义或甲方名称、品牌、商标、标志等(简称甲方品牌元素)对外开展各类宣传,特别是利用甲方品牌元素宣传乙方或乙方服务、产品等。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品牌元素修改、演绎、组合制作、申请商标或形成新品牌。

(二)因本协议下外包服务需要使用甲方品牌元素的(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广告、电视广告、网络广告、活动展示材料、环境展示材料、网站、印刷品等),乙方应将方案(指广告等的发布时间、区域、媒介等要素)及样稿(广告等本身的电子文件或实物)报送甲方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能使用、对外发布。经使用、发布后的实物样例或照片等乙方应提交甲方备存。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扩大甲方品牌元素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本协议产品、业务范围使用甲方品牌元素。本协议项下服务委托终止的,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品牌元素,交回或销毁相关材料。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范使用品牌元素,不得任意改变甲方品牌元素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乙方在需要合理提及甲方或说明与甲方关系时,应正确描述甲乙双方的关系:“乙方仅为甲方支付服务拓展商户”。乙方在外包服务工作中,应遵守甲方不时更新的外包服务供应商宣传、推广甲方业务、品牌的要求和指引。在外包服务实施过程中,乙方需要按要求突出甲方品牌以及相关产品/业务/服务品牌,不得使用、突出乙方品牌,不得出现其他支付机构的品牌。

(五)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在对外宣传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 T+ 0 ”、 “ D+ 0 ” “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六)乙方违反上述关于甲方品牌元素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或终止对乙方的委托、解除本协议。

四、知识产权

(一)甲方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品牌、专利、商业信息、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培训资料、业务规范、专有技术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

(二)乙方承诺本协议下提供的相关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争议处理及责任,并对违反本承诺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违约责任

(一)双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任何一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若一方发现对方所涉及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系国家或任何地方的任何机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所禁止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视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次数,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解除本协议等一项或多项措施,采取发函警告、暂停或终止乙方外包服务供应商资格、暂缓支付乙方全部或部分服务费、扣取乙方全部或部分服务费或保证金。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甲方可以根据中国银联或行业管理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人民银行或其他有权机构。

1、乙方发生《附件1: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规定的突发风险事件的;

2、乙方拓展或服务客户受理的支付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或风险事件比率超过甲方平均水平;

3、乙方拓展客户触发系统预警及警告级案例10/月以上、确认风险客户3/月以上的;

4、乙方拓展客户连续两个月收单欺诈率高于平均水平2倍及以上,且拓展客户无法提供交易合法、合规、真实的证明材料;

5、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

6、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储或泄露敏感信息。存储、盗取、泄露或买卖银行卡/支付账户敏感信息及客户身份、交易信息,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账号、密码、银行卡磁道信息、密码、验证码、有效期等信息

7、乙方和/或乙方人员贿赂商户或甲方人员,或收受商户贿赂,或与商户/甲方人员通过合谋伪造、篡改等,推荐瑕疵/虚假商户、虚报商户数量、编造交易额等欺诈活动,骗取服务费收入或实现其他不良目的。

8、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承接外包服务的条件,从事、涉嫌从事或被他人利用从事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9、乙方和/或乙方员工不配合甲方开展风险协查,未及时提供风险调查资料、或提供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影响风险查处时效的;

10、甲方向乙方发出整改要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的;

11、不恰当的推销、营销或其他不当行为,引起大量客户和持卡人投诉,或因为其他不当行为涉及重大争议的,或导致甲方涉及争议事项的;影响甲方业务正常开展,或造成甲方业务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12、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因欺诈交易或其他原因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已被纳入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外包服务机构风险信息且无法排除风险隐患的;监管机构、中国银联书面通知甲方强制与乙方解约;

13、违反以下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违规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处理、风险监测、银联卡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以及拓展助农取款服务点等;

2)存储或泄露账户信息:存储、盗取、泄露或买卖银行卡/支付账户信息及与其相关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CVN2)等信息。

3)违规转包:将委托的外包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的;

4)未落实整改要求:外包服务商发生“停止新增业务”情形,但未达到整改验收条件的;

5)频繁发生风险事件:外包服务商连续六个月发生3次及以上Ⅱ级突发事件或发生2次及以上I级突发事件;

6)存在违规行为:因违规经营,被监管机构罚款、勒令整改、停业整顿或做出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

7)存在违法行为: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8)以大商户名义入网并下挂商户:外包服务商以大商户名义入网,将其他商户交易组合成自身交易的;

9)违规改装银行卡受理终端,擅自改装银行卡受理终端软硬件设置,包括切机、加装侧录设备等行为的;

10)虚假申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合作资格的;

11)提供虚假商户信息:提供虚假商户信息、推荐虚假或违法商户的;

12)套取发卡银行手续费:违规利用助农取款转账等相关业务套取发卡银行手续费;

13)合谋欺诈:与商户等勾结从事套现、套利、洗钱、侧录、伪卡盗刷、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的;

14)已列入行业风险信息:已纳入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外包服务商风险信息且无法排除风险隐患的;

15)侵犯银联商务、中国银联等合作机构权益:发生侵犯银联商务、中国银联等合作机构权益的行为;

16)其他严重违反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退出

    满足以下条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一)签约后三个月未产生实际业务。

(二)市场指标(根据总公司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由分支机构补充)。

(三)触犯第五条解约违约责任。

七、保密

(一)任何一方应当对本协议及其附件或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过程中所获知的关于对方及其客户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本条项下“保密信息”系指披露方向另一方直接或间接披露的与披露方的业务、业务计划、业务战略、销售情况、营运情况、业务关系、财产、营运模式、现有产品或拟开发产品有关的信息,而不论此信息是否由披露方制作。但是,“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披露方向另一方披露时,已经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2、在披露方向另一方披露后,非因另一方的过失而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

(三)双方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双方共同事先书面同意,除为本协议及附属协议明确规定的用途外,不得将根据本协议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泄漏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四)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八、通知

甲方履行本协议下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发送到乙方在《外包服务供应商信息登记表》指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或“联系人传真”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约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

(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生效、期间、变更及终止

(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并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壹年。

(二)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未依照约定书面通知对方的,本协议自动顺延壹年。如任何一方欲不再延续协议或变更协议,须在协议到期日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对方。

(三)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有权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后解除本协议。因不可抗力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延迟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应自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随后提交证明,本着诚信、合作的精神处理好善后事宜。

(四)协议在履行中,对本协议任何事项或条款的任何增减、变更或补充均须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中的约定如与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或监管要求相冲突,双方依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执行,但不影响协议其他约定的效力。如该冲突实质影响了本协议下目的实现的,任何一方有权提出协商解除协议,但双方应妥善处理协议终止前未结的业务。

十一、其他

本协议及其附件就所述事项构成双方之间完整的协议,附件包括签约后追加到本协议下的各类文件;若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存在与本协议冲突或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商谈、承诺以及表述等,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1: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级共分I级、II级和Ⅲ级三种,各级别应急响应的条件如下:

1、突发事件中出现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属于级:

1)全国范围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全国性电视、报纸、刊物、知名门户网站等媒体报道);

2)客户严重不满,大量客户提出赔偿、解约等争议请求;

3)在支付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或主管机关对公司提出严重警告、处罚决定;

4)可能造成100万元(含)以上的经济损失,或争议涉及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2、突发事件中出现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属于级:

1)区域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地方性电视、报纸、刊物、网站等媒体报道);

2)客户严重不满,部分客户提出赔偿、解约等争议请求;

3)在支付行业内造成较大影响,或主管机关对公司提出正式的警告;

4)可能造成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或争议涉及的金额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

3、突发事件中出现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属于级:

1)互联网上存在个人发帖性质的报道并存在扩散的趋势;

2)一定范围内客户大量投诉;

3)可能造成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内的经济损失,或争议涉及金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4)主管机关表示关注、不满,或提出口头等非正式的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