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综合支付服务协议书XY-ZHZFFW-A2.3

时间:2018-11-16

特约商户综合支付服务协议书

XY-ZHZFFW-A2.3

甲方(收单机构):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特约商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由甲方为乙方开通以下业务类型:(在每个“□”内打“√”,下同)

现场支付业务:□开通    □不开通

新业务功能

1.T+0结算业务     2.D+0结算业务      3.□营销联盟      4.□银联钱包

5.□微信支付        6.□支付宝支付       7.POS         8.□大华捷通

9.□助农取款       10.□天天富理财      11.□便民取款     12.□其他业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开通上述第一条中已勾选的业务类型,并保证下表中乙方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如乙方无其他特殊要求说明,甲方将本协议中的乙方的相关资金结算至下表中的乙方账户。

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

乙方填写(特约商户):

商户名称

 

商户简称(品牌)

(十个字以内)

营业执照号码

 

商户英文简称(必填)

(不超过25个字母)

 

商户装机地址

       区(县)

邮政编码駡、、、、、、码

 

商户通信地址

       区(县)

邮政编码

 

商户类型

百货□ 餐饮□ 宾馆□ 娱乐□ 超市□ 房地产□ 汽车类□ 批发类□ 服装店□ 加油站□ 航空售票□ 美容□ 医院□ 旅游□ 保险□ 学校□ 其他(注明):

营业面积

          M2

收银台数

         

营业时间

     时至    

开户银行

 

 

支付系统行号

 

账户名称

 

账号   

 

申请POS机数量

       

申请机型

固定□     移动□     MIS     智能终端(WIFI  SIM卡□  不使用电子签名□)

是否开发票

是□否□

开票类型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

 

经 办 人

 

电话

 

手机

 

                   

甲方填写(收单机构):

发展部门

 

发展人

 

手机

 

商户编码

 

POS编码

 

财务联系电话

010-88019516

传真电话

010-88019544

客户服务热线

贷款金融服务电话:88019760                  市场装机电话:88019520

第三条 如乙方申请开通现场支付业务,双方确认在《现场支付业务合约》基础上对现场支付业务约定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开通以下业务功能:

一般业务:□消费类 □小额免签 □小额免密

其他:□预授权 □联机退货 □全额入账 □限额

二、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以从其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手续费。

(一)交易手续费标准:

□ 乙方同意按照每笔刷卡交易金额的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银行卡交易手续费。

□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1、银联境内借记卡:□ 每笔交易金额       %         /笔 □ 其他       

2、银联境内贷记卡:□ 每笔交易金额       %         /笔 □ 其他      

3、银联境外卡:□ 每笔交易金额       %         /笔 □ 其他        

4POS通:

1)银行卡:□ 每笔交易金额        %        /笔 □ 其他       

2BC支付

微信钱包:□ 每笔交易金额       %          /笔 □ 其他       

支付宝钱包:□ 每笔交易金额         %         /笔 □ 其他      

其他。

3CB支付   □立牌二维码□终端二维码

微信钱包:□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 其他

支付宝钱包:□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 其他

其他                   

4)其他:                              

5、营销联盟

营销费用比例为:                            

如因乙方委托,造成其他钱包类管理方未及时将钱包交易资金清算至甲方账户,因此造成资金清算延迟的损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服务费标准:                    

收取方式:                     

三、乙方同意由甲方为乙方安装的POS终端设置信用卡交易限额,每日信用卡交易限额额度为           ;单笔信用卡交易限额额度为        

四、甲方应将乙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文件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的结算资金,于交易次日(含)起个     工作日内,结算至本协议第二条乙方填写的结算账户。

五、如乙方申请开通全额入账业务,应向甲方缴纳业务保证金      万元(不低于2万元)。甲方将乙方每日的结算资金T+1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划入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内。乙方按照        方式,于        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手续费。甲乙双方核实手续费对账单数据不一致时,以甲方提供的手续费对账单为准。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6734292091949

单位名称: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将手续费结算款项划入甲方账户,甲方则按照每日应结算手续费金额的     %向乙方收取未结算金额的滞纳金。

甲乙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六、乙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的费用标准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或购买终端机具,相关标准如下:(其中终端押金不计利息,终端押金的返还条件见《现场支付业务合约》第六条)

费用类型

机型(部件)

每台收取标准

台数

合计(大写)

终端押金

 

 

 

 

 

 

 

 

手写板费用

 

 

 

 

POS服务费

 

 

 

 

 

 

 

 

移动通讯费

 

 

 

 

终端销售

 

 

 

 

 

 

 

 

七、乙方同意并确认,当乙方连续     个月(含)以上,且每月交易结算资金小于     元(含)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并关闭受理终端,收回除售卖终端以外的终端机具。

八、乙方同意甲方从签约之日起收取POS服务费,服务费不退还,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中的价格购买甲方终端机具,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现场支付业务合约》第七条的关于终端机具销售的规定。

第四条 如乙方申请开通T+0结算业务,甲方将在乙方入网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满30日后,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通T+0结算业务,双方确认在《现场支付业务合约》基础上约定如下:

一、T+0结算业务指甲方作为商户收单机构在银联卡支付受理服务中,于银联卡交易发生当日(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将乙方的结算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特殊结算处理业务。

二、乙方同意并确认,向甲方按以下标准支付T+0结算服务费:

服务费标准:                       (大写)

三、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将乙方在终端上选择T+0交易的业务资金于每日22时之前结算至乙方以下账户: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号:                           

结算行名称:                         

结算行联行号:                       

四、乙方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最高上限为:

当日T+0结算资金额度       万元,其中:借记卡当日最高额度      万元、贷记卡当日最高额度        万元;

当日累计T+0结算资金额度       万元,其中:借记卡累计最高额度       万元、贷记卡累计最高额度        万元。

当日累计交易金额预警值       万元,其中:借记卡当日累计交易金额预警值     万元、贷记卡当日累计交易金额预警值        万元。

五、乙方同意并确认,对于乙方超出上述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的银联卡交易或由于系统等原因未能于T+0日进行结算的银联卡交易,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现场支付业务结算周期和交易手续费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不向乙方收取T+0结算业务服务费。

六、根据乙方T+0结算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和风险程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进行调整。乙方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可向甲方申请调高或降低T+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

第五条 如乙方申请开通D+0结算业务,甲方将在乙方入网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满30日后,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通D+0结算业务,双方确认在《现场支付业务合约》基础上约定如下:

一、D+0结算业务指甲方作为商户收单机构在银联卡支付受理服务中,于银联卡交易发生当日(含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将乙方的结算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特殊结算处理业务。

二、乙方同意并确认,向甲方按以下标准支付D+0结算服务费:

服务费标准:                                 (大写)

三、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将每日22时之前乙方在终端上选择D+0的交易,向乙方进行D+0业务资金结算。

四、乙方D+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为:

当日D+0结算资金额度      万元,其中:借记卡当日最高额度       万元、贷记卡当日最高额度       万元;

节假日累计D+0结算资金额度      万元,其中:借记卡累计最高额度       万元、贷记卡累计最高额度       万元。

五、乙方同意并确认,对于乙方超出上述D+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的银联卡交易或由于系统等原因未能于D+0日进行结算的银联卡交易,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现场支付业务结算周期和交易手续费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不向乙方收取D+0结算业务服务费。

六、根据乙方D+0结算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和风险程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D+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进行调整。乙方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可向甲方申请调高或降低D+0结算业务资金额度。

第六条 乙方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或乙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补足差额资金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九条 乙方应将支付业务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五年。

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如因未按时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基于风险调查结果,不定期向乙方提示含潜在风险的异常交易信息,如乙方未及时进行处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甲方就协议文件下支付服务为乙方提供了热线电话等多种咨询和联系的服务渠道。协议文件下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履行通知或核实义务,或乙方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按协议文件约定方式通知和联系甲方;协议文件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地址信息变更无法联系的,拨打甲方热线电话95534通知联系甲方或获取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

第十一条    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

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导致乙方适用的交易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可与乙方重新协商确定交易手续费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乙方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可要求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可以重新审核乙方业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业务受理资质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协议文件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若乙方使用移动通讯模式的终端机具,则需按甲方受理银行卡业务移动通讯资费标准,向甲方支付通讯费用,从签约之日起按年预收12个月的移动通讯费用,未按期缴费甲方有权予以停机。对于续收的移动通讯费用,乙方(□同意,□不同意)从乙方清算款中扣除,扣除金额为12个月的移动通讯费用。

对于移动通讯模式终端机具使用通讯卡的相关要求,则需按照甲方与通讯运营商签订的《入网协议》中的要求执行,协议终止或更换其它通讯模式终端机具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产生超出预付移动资费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乙方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甲方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协议终止时,乙方应自协议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用品。

第十六条    协议文件终止后,甲方可以对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进行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协议文件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若乙方从事《支付业务基本合约》第七条所列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将立即解除协议文件,并有权实施协议文件《支付业务基本合约》第七条约定的其他措施,或国家有权机关及清算组织等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并使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乙方除依照协议文件相关条款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甲方基于本协议下提供的支付服务所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其它补充条款(如无补充条款请划去下方横线):

                                                                              

                                                                               

                                                                              

第十九条    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协议文件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与协议文件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技术或市场等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本约定协议文件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第二十条    协议文件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文件终止前已按协议文件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文件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协议文件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第二十一条 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另一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受损失方可以向违约方追索。

第二十二条 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就所述事项构成双方之间完整的协议;若双方在协议文件生效之前存在与协议文件明显冲突或与协议文件约定不一致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商谈、承诺以及表述等,则以协议文件约定为准。

如协议文件的任何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且其他不受影响的条款将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文件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说明终止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终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1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期满后协议文件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协议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与《综合支付服务基本合约》,以及乙方确认开通现场支付业务所对应的《现场支付业务合约》、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简称“协议文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签署本协议书后生效,上述合约、登记表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应妥善保管协议文件,遗失协议文件不影响特约商户按所签署的版本协议文件履行各项义务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已认真审阅协议文件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双方对协议文件预设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已在本协议书第十八条中约定,双方确认协议文件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而达成;双方同意并自愿接受协议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确认协议文件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协议文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协议文件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3年,延期次数不限。

第三十条    协议文件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文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协议文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综合支付服务基本合约

 

术语定义

1、“银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ISA卡等。

2、“银联境内卡”是指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于本协议目的香港、澳门及台湾除外)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正面。

3、“银联境外卡”是指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以外,出于本协议目的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的正面或背面,部分卡片的卡面文字以英文为主,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卡完全相同。

4、“移动设备卡”是指加载于具备NFC近场通讯功能的移动设备内,借助移动设备相关功能完成资金支付功能的金融应用,如:APPLE PAY等,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IC卡完全相同。

5IC是指依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发行的IC借记卡/信用卡。

6、“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

7、“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

8、“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9、“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10、“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11、“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12、“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3、“现场支付业务”是指商户和持卡人面对面发生交易时,商户收银员使用POS等受理终端读取持卡人卡片后发起交易,并由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的银行卡支付业务。

14、“便民支付”是指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为提高商户对消费者吸引力、针对银行卡持卡人而提供的通过乙方处布放的专门或叠加便民支付功能的POS终端自助支付场外产品、服务的支付服务,即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在商户处POS终端叠加便民支付功能和/或实体网点布放专门的便民支付受理终端,并提供信用卡还款、游戏点卡销售、手机充值、公共事业缴费、账单支付、飞机票订购等支付服务内容,银联持卡人自助使用支付受理终端读取银行卡完成上述产品、服务的支付。

15、“交易手续费”是指商户就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向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

16、“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17、“技术服务手续费”是指商户就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作为商户就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18、“小额免签”是指由商户收银员通过受理终端刷(插、挥)卡完成的一定交易限额内、签购单免除持卡人签名(凭密消费的卡片仍需验密)的现场消费业务。

19、“小额免密”是指在部分小额交易占比大、结账速度要求高的行业和商户,针对持卡人使用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方式发起的、一定交易限额内的联机交易,无需跳密码键盘验密、打印签购单验签名等步骤。

20、“POS通”是指甲方提供的移动支付产品,以POS受理网络为基础,以非接终端为受理机具,支持手机作为支付和关联工具,通过NFC、二维码、串码等多种非接方式发起支付,能够受理银行卡、各类电子账户及虚拟票券。

21、“POS通支付受理服务”是指通过甲方为特约商户提供的POS终端来完成POS通支付受理的服务。

22、“POS通用户”指的是“POS通”产品的合法使用者。

23、营销联盟:是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利用自身资源,汇集多方营销服务商,为签署本协议特惠商户提供营销活动信息展示平台以及交易撮合渠道(即提供与第三方营销服务商合作渠道),提高交易配对率,对撮合成功的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联盟组织。

营销佣金:基于银联商务营销联盟平台所产生的每一笔成功营销消费交易,合作商户依据本协议应支付的营销费用。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填写《特约商户综合支付服务协议书》第一条的相关内容,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上述证明文件过期重办或变更后,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重新向甲方提供更新后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配合甲方实施的调查。因乙方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支付业务受理操作培训,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因乙方业务受理人员变更,需要进行业务受理培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三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完整、准确地填写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

第四条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持卡人或POS通用户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持卡人或POS通用户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及POS通支付受理服务,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因乙方未按甲方业务处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及POS通支付受理服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视乙方违约情形,采取立即暂停乙方业务受理、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解除协议文件并收回全部终端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拒绝受理银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手续费;

2)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

3)甲方提出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4)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

5)乙方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承担退单损失;

6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法定义务所要求的反洗钱、反套现等措施甲方所进行的交易分析中,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7)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行卡的行为。

第七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以立即终止乙方的支付业务受理,并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收回全部终端设备、关闭全部系统接口、解除协议文件等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根据监管机构及清算组织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将乙方涉及相关信息予以报送。

1)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的条件,涉嫌从事或被他人利用从事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套现”是指使用受理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2)乙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3)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4)乙方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乙方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与甲方结算;

5)乙方在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6)乙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7)乙方当月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超过甲方特约商户平均比率;

8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10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超出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的经营范围,擅自或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11)乙方参与合谋欺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欺诈分子合谋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等行为;

12)因欺诈交易或其他原因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3)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4)乙方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

15)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

16)利用受理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

17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

18)监管机构、清算组织书面通知甲方强制与乙方解约;

19)因乙方自身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其它严重违反协议文件的行为。

第八条 对于乙方商品或服务交付的资金支付非同时完成的情况,乙方应与持卡人就使用所购买的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收货人以及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违约风险等信息予以明确,征得持卡人同意不以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为由向发卡机构拒付,并按约定要求交付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客服电话、售后服务等持卡人告知信息,并同意甲方可通过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渠道告知持卡人。

第九条 对经确认的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发生退单业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承担退单损失。对于退货业务,退货资金只能结算至交易发生的银行卡上。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甲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甲方;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退单等差错交易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甲方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织等监管机构对甲方的退还规则处理。

第十条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乙方对账使用,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

3)乙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4)甲方业务系统应满足数据安全处理要求。

5)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账户信息等乙方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调查外。

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第十二条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范围内,在不降低服务品质的前提下,为提高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效率,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可由甲方总公司或甲方总公司安排的其他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使用提供给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POS终端、签购单等设备、业务受理用品的闲置时间或空间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传真”、“联系人电话”等联系信息可用于甲方处理协议文件项下事务时向乙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协议文件所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甲方发送到乙方指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或“联系人传真”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第十五条    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乙方指定的联系人未能签收,导致乙方未能实际收到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十六条    乙方确认,其变更《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依照协议文件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十七条    对于协议文件中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账申请、信息变更申请),乙方应采用上门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甲方提交。

若乙方以邮寄方式通知时,应以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方式办理。

若乙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应妥善保管原件,以便甲方核对其电子邮件/传真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因电子邮件/传真件与乙方原件不符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及其他政府有权/授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导致银联卡或其他支付工具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变更手续费标准或合同相应条款事宜通知乙方或按规定予以公告。当甲乙双方在上述机关/单位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生效/实施前壹个工作日未书面提出另行协商的,本协议将按通知变更并履行;协商未成的,乙方可中止使用甲方服务,双方均可中止、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中止、变更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协议文件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信息进行风险管理。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上填写的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与甲方无涉。

第二十二条 在协议文件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持卡人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但协议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当协议文件双方发生纠纷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则、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银联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等。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甲方对本协议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乙方交易、冻结资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或行动的,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现场支付业务合约

第一条 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受理终端。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乙方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确定乙方实际需要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同意并确认,甲方为乙方安装的受理终端种类和数量以乙方签署确认的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撤机确认书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三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在受理终端安装之后,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对已安装在乙方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进行调整。

第四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受理用品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乙方应在协议文件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受理用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抵押、质押、留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受理终端,因乙方擅自处理受理终端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安装受理终端,乙方应提供符合终端设备安装要求的场地条件。终端设备安装要求包括:

1)终端安装位置应稳固、安全、便于操作;

2)终端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

3)电源、通讯线路应符合受理终端设备使用条件;

4)受理终端设备正常使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安装条件不符合要求,甲方可以拒绝为乙方安装受理终端或撤回已安装的受理终端,由此导致乙方无法受理银行卡业务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文件。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协议文件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押金标准,向乙方收取押金。协议文件终止后,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将终端押金退还乙方。

1)乙方将协议文件项下全部受理终端归还甲方,并经甲方确认无损坏;

2)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有效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有效签购单”是指支持银行卡交易的签购单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持卡人签名有效。签购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收单行号、发卡行号、卡号、操作员号、交易类型、批次号、凭证号、交易日期和时间、参考号、金额、持卡人签名;

3)乙方已结清协议文件项下应付甲方的相关款项。

乙方不满足上述条件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可以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终端押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甲乙双方就乙方采购甲方终端机具事宜,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1) 乙方付清全部终端机具采购款后,甲方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向乙方说明)内为乙方安装终端机具,并保证终端机具符合乙方要求。

(2) 如甲方未按规定安装机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同意承担迟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每天采购总额的万分之一,最高不超过采购总额的50%

(3) 甲方提供的设备有免费保修期,整机保修三年。保修期间设备返厂维修运出由乙方负责,运回由甲方负责。

(4) 乙方负责验收甲方提供的终端机具。如有异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5) 采购款的支付方式可以为支票或电汇,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汇入行账户名称: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6734292091949

(6) 若乙方对终端机具采购有其他要求,甲乙双方可另外签订终端机具采购合同。

第八条 协议文件期间,出于明示银行卡可作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支付方式的目的,乙方应在受理终端和受理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摆放、悬挂和维护银行卡受理标识。乙方承诺不将“银联”名称或其对应英文名称以及其他银联标识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第九条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空白签购单、银行卡受理标识、业务培训资料等业务受理用品。受理终端的使用保管还应符合本合约第五条的规定,当受理终端遗失、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空白签购单应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等环境下保存,并仅用于协议文件约定的银行卡业务受理。

第十条 乙方应对甲方服务人员进行身份查验。乙方承诺:受理终端不被除甲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签购单不被除甲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调取、影印、留存。

如因乙方未尽身份查验义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只在甲方布放在乙方的受理终端上进行银行卡业务受理操作。

第十二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行卡。

1)出示的卡片有“银联”标识,无“样卡”、“专用卡”、“测试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2)卡片在有效期限内;

3)卡片若有照片,照片应与持卡人本人相符;

4)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5)刷卡后POS终端屏幕上显示的卡号、签购单打印卡号未屏蔽的部分应与银行卡卡面的卡号一致;

6)签购单上打印的金额与持卡人的消费金额一致;

7)签购单上应有持卡人签名,且持卡人签名应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条预留签名相符。

8)对于银联IC卡,应首先在受理终端上读取芯片信息,当芯片或芯片受理终端故障无法使用芯片方式完成交易时,可以使用磁条进行交易。乙方不得直接使用磁条读卡方式进行支付交易。

9)乙方每日营业终了,应在受理终端上进行日终结算。

因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业务培训资料和业务培训规范受理银行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在出现《综合支付服务基本合约》第六条、第八条所列任一情形或以下任一种情形时,甲方可采取《综合支付服务基本合约》第六条、第八条中所列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未尽签名审核义务;

2)将同一张银行卡在同一家商户同一终端,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而发生连续两次(含)以上交易支付;

3)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甲方为乙方布放的受理终端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乙方本店交易与甲方清算。

4)涂改签购单或未妥善保管签购单导致签购单数据湮灭、难以辨认;

5)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或被他人利用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的条件,盗录持卡人银行卡信息;

6)乙方擅自将受理机具从甲方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不一致,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受理机具,使用固定受理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移动受理超出甲方授权的地址、地域及经营范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