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服务合作协议-XY-KJ-A1.0

时间:2018-11-13

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服务

合作协议                         

版本号

甲方: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座十层

电话: 

乙方(商户):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服务开展合作并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客户:系指使用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跨境支付服务,购买乙方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1.2商户:系指基于互联网信息系统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接受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服务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1.3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业务:系指甲方为商户提供的跨境网上支付和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B2B业务、跨境B2C业务以及其他跨境支付业务。

1.4跨境B2B业务:系指甲方提供在境外商户与境内企业或机构客户之间的跨境互联网支付服务,客户可支付人民币购买商户外币标价的商品,商户能收到相应的外币结算资金。

1.5 跨境B2C业务:系指甲方提供的在境外商户与境内自然人客户之间的跨境互联网支付服务,包括人民币结算为外币和外币结算为外币两种模式

1.6银行(银联)渠道:指为甲方的支付平台提供支付接入,在交易过程验证客户并对交易进行授权,提供交易资金结算以及办理收付汇、跨境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申报等的发卡银行、合作银行(收付汇银行)、银联分子公司。

1.7 网银支付:指客户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其银行卡的发卡机构网上银行系统输入验证要素,验证通过后由发卡机构进行交易授权完成支付的支付方式。在该支付方式下,客户需事先向其发卡机构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

1.8无卡支付:指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按银联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入中国银联,并由中国银联统一提供给甲方使用的银联卡在线支付接入服务。

1.9银联卡:系指由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1.10银联成员机构:系指经中国银联董事会批准、参与发行银联卡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也称为“发卡机构”。

1.11 银联:系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1.12 相关规定:系指甲方注册地、乙方注册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政策,以及银联制定的适用于客户、乙方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各项规定。

1.13风险事件:是指造成银行卡交易损失的风险事故。

1.14异常交易:指客户或商户使用甲方支付服务所进行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等交易行为),或无真实交易背景或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支付交易行为,或交易凭证不全、客户否认交易或发卡机构拒付资金的支付交易行为,或被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调查的支付交易行为以及其他甲方或乙方认为存在异常的支付交易行为。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负责自身支付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依约向乙方提供双方约定的各项服务。

2.2 甲方应准确实时地将乙方发来的网上支付的交易请求传递给银行并将银行对该支付请求的应答及时、安全、保密地传递给乙方。甲方对其支付平台的支付接入系统中信息传递过程的安全、保密、实时性负责,并应承担因上述信息传递过程中存在过错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因电信线路、银行系统问题及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损失的,甲方不予担责。

2.3 甲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支付服务提供方,负责处理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出现问题而引发的投诉,但乙方与其客户间因跨境互联网交易而发生的任何其他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没有关系,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2.4 乙方应保证其电子商务平台上所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与其向甲方提供的经营范围信息相符,并符合甲方、乙方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有权对此进行考察,并通过浏览乙方网站内部货物描述、货物价格、服务条款、交易流程等方式了解网站是否真实、有效运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

2.5 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同时,为保障甲乙双方互联网电子支付合作业务的安全,甲方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对乙方的支付交易采取监控、可疑跟踪等措施。

2.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业务发生以下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视乙方变更的情况对本协议进行重新评估,做出暂停提供服务直至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决定,由此导致的本协议终止不属甲方违约。乙方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变更包括:

1) 公司名称、负责人、商户URL及IP、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变更等。

2) 公司资本及所有权变更,如注册资本的增减、重大的债务变化、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等。

3) 公司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提供方式变更,包括主营业务范围,送、退货方式等。

4) 其他甲方认为属于需对本协议重新评估范围的变更。

2.7 乙方非正常交易(未完成准确的收付款的交易)比率

1)   乙方连续两个自然月的非正常交易金额比率(月非正常交易总额与月总交易额比值,下同)超过2.5%,甲方将向乙方提交书面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2)   乙方连续三个自然月的非正常交易金额比率超过2.5%,甲方有权暂停服务直至乙方整改完成。

2.8 乙方伪冒交易(盗卡交易、伪卡交易以及违法违规交易)比率

1)   乙方单一季度的伪冒交易比率(季度伪冒交易总额与季度总交易额比值,下同)超过0.015%,甲方将向乙方提交书面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2)   乙方连续两个季度的伪冒交易比率超过0.015%,甲方将向乙方提交书面预警通知,并列为高风险商户;

3)   乙方连续四个季度伪冒交易比超过0.015%,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9 甲方有权依据发卡行提出的拒绝付款(简称“拒付”)请求向乙方进行交易查询并从乙方在甲方的未清算交易款项中扣除相应差额。当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的资金低于拒付金额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后续交易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2.10当乙方客户被甲方识别为属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的,甲方有权进行拦截提示,亦有权拒绝对乙方与该客户之间的交易提供服务,且不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2.11 在无卡支付服务中,当发生风险事件时,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所属种类、是否存在物流的标识、客户发起交易的IP地址等信息。甲方有权视风险状况采取调整乙方交易清算时限和方式、冻结乙方交易款项、中止或终止为乙方提供服务等措施。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时,须向甲方提交由乙方加盖公章或经有效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并经乙方所在地法律认可的真实、有效的相关资质文件,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商户登记表》以及甲方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以配合甲方完成服务接入的相关准备工作。上述文件若有任何变更,乙方应在该等变更情形发生次日即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将变更后的文件资料交付甲方。

3.2 乙方应自行承担位于其终端的系统维护工作。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碍或其他损失的,甲方不负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3乙方应通过网站等形式,就跨境购物所涉税费、报关及退款等事宜向客户作公示说明。由此引发的与客户间的纠纷与甲方无关,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4乙方应负责及时处理客户对商品和服务的咨询与投诉,保留与客户交易的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以及证明该等交易真实合法的其他电子、纸质凭证,客户登记有效期内持续保存,客户销户后,纸质材料保存3年,电子数据保存5年。由于乙方对交易数据及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导致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5 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授权情况下,乙方不能擅自转载、复制、截取、再造甲方网站上内容,或创造与这些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6乙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软件、商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操作失误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凡通过商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为乙方认可的交易,是甲方处理交易的有效凭据,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7乙方应对其发起交易的IP地址拥有合法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两个及以上IP地址上使用同一商户号;乙方如更改IP地址,须提前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支付不成功或产生错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8乙方应在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甲方支付业务,并按甲方要求提交支付订单;乙方不得采用任何手段截获客户的银行卡信息或代替客户提交支付订单。

3.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或委托第三方实施。

3.10若发生任何异常交易,或乙方、客户违反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主动通报,并配合甲方调查,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若发生异常交易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交易所涉的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凭证以及证明该等交易真实、合法的其他相关凭证和甲方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并且,甲方亦有权扣留因发生异常交易所涉资金,若该等交易资金已划付乙方,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后续交易的资金中扣留与该等交易资金相等额的款项或通知乙方5个工作日内返还该等交易资金(本协议中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如异常交易经调查确认后不属实的,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返还其扣留该笔交易所涉资金。

3.11 乙方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涉赌、涉黄、套现及洗钱等经营活动,若甲方一旦发现乙方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与相关规定有所抵触时,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并由乙方承担因违禁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3.12 乙方的交易信息均以甲方平台的交易记录数为准。

3.13 乙方网站名称:                     乙方网址:                             

乙方所属行业/经营内容:                                                        

乙方使用甲方服务的应用场景:                                                   

第四条 汇划费

4.1甲方向乙方清算资金时产生的汇划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在保证金中直接扣收。汇划费为:200/笔。乙方每个结算账户的待结算交易资金为等值8000美金(含)以上的,乙方不承担该笔交易资金产生的汇划费。其余如中间银行、入账银行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协议有效期满后,甲方将清算乙方所有汇划费。若5.1条所涉费用不足以抵偿乙方所有汇划费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另行补足;若5.1条所涉费用在抵偿乙方所有汇划费后尚有剩余的,剩余费用甲方将在乙方商户号关闭后的 21个工作日内,按

返还当日的汇率标准无息返还至协议附件约定的乙方账户中。

第五条 数据安全

乙方接入系统、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及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若有违反,乙方需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5.1 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只用于辅助完成银联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以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关联或无关联的第三方;

5.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银联卡卡号、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账户密码及卡片有效期;

5.3 乙方应将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为本协议之目的,“保密信息”指与披露方有关的所有信息,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字形式、图片形式、机器阅读形式、口头形式以及根据本协议观察的结果,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技术诀窍、步骤、想法、知识产权(不管是否注册或是否取得专利)、图表、交易机密、技术、客户名册(潜在的或实际的),以及其它客户相关信息、销售统计资料、市场报告、市场预测、营销及其它市场策略,以及其它具有机密性质的商业信息;但不包括接收方在接收信息以前已经知道该信息并在使用与披露方面不存在限制,或该信息已经成为公共信息的情况(在不违背本协议的情况下),或信息接收方由第三方获取的无机密约束的信息,或相关法律、有约束力的判决、法院命令或仲裁裁决、证券交易规定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命令要求披露的情况。

6.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国家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或者事先经过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因本业务所接收的对方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非本协议项下的用途。

6.3 如果任何一方根据法律、法规、命令被要求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该方寻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的救济。

6.4 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应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且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将履行本协议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文件交付披露方或按披露方要求销毁。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7.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的版权及其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非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复制或许可其使用该软件,或者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利益。乙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

7.2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在其固定的网站主页及支付页面使用甲方的企业标识、业务标识,或上传甲方支付功能的介绍,但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式样、颜色及尺寸等要求,并应尽到善意维护甲方的商誉、商标、品牌的义务。

第八条 通知

本协议约定的任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和通知)以E-mail、专递信函或传真(以专递信函确认)的方式,及时送达给其他方。收到通知或往来函件的日期,如采用Email形式发送,则发送至双方指定邮箱即视为送达;如采用专递信函方式发送,送达日则为专递信函服务提供者确认的递交日;如采用传真方式送达,送达日则为发出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所有通知及往来函件应发送至下方联系人地址,直到一方书面通知其他方变更地址为准;未通知的,其他方仍按原地址发送的,视为送达。

甲方联系人姓名:     李梦彤       

联系电话:    010-8801716   

电子邮箱地址: mtli@chinaums.com 

乙方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若任一方需要变更上述信息的,应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对方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一方违约,除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责任、承担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外,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9.1若一方逾期向另一方支付任何款项,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另一方支付逾期款项0.3%的违约金,若一方逾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其他责任和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若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系指超出本协议双方当事人控制范围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任何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10.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的书面证明。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协议各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11.1 除因相关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达成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11.2 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已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 乙方出现异常交易或有违反甲方、乙方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或与客户出现多次支付交易纠纷的;

2) 乙方损害甲方名誉,散播不利于甲方的言论,或对甲方、本协议所涉银行做出不诚实或欺骗之行为;

3) 方所在地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经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境内各商业银行、银联或乙方所在地的上述管理部门和单位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向甲方发出要求停止服务的通知或高风险提示;

4)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解释(出于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30日内协商不成,则交由本协议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及期限

13.1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在同一日的,以在后一方的签字盖章日为准。若本协议存在多个语言版本,当中文版本与其他语言版本内容存在不一致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13.2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本协议自动展期     年,并以此类推。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

 

一、商户登记表

商户名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英文名称

 

英文简称

 

商户所属地区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开通交易类型

□借记卡支付

□信用卡支付

业务

类型

□货物贸易□旅游□留学□其他

商户性质

□公司制□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

二、费用支付及结算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支付业务费用和结算周期如下表所列,不开通或无该项费用的,在空格中用---标注:

产品名称

系统接入费

技术服务年费

技术服务手续费率

标价币种

结算币种

技术服务手续费单笔最低金额

结算周期

每笔交易限额上限

每日交易限额上限

B2C(人民币结算为外币)

 

 

 

 

 

 

 

   

B2C(外币结算为外币)

 

 

 

 

 

 

 

   

B2B(人民币结算为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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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外币结算为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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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表中,结算周期内填写的T+某数值(下文中以n表述),系指:交易日(即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甲方在扣除技术服务手续费后将该交易日所发生的交易资金,按本附件约定结算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乙方认可,具体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的清算动作及周期。

2)本协议项下交易产生的所有汇兑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导致客户索赔、纠纷或其他责任,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和赔偿,与甲方无涉,但甲方可以提供必要协助。

3)技术服务年费按年度(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第一年为首年度,以后每年以此类推)计算,有以下两种支付中乙方选择。

a逐年支付

首年度技术服务年费由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部付清;以后每年技术服务年费由乙方在前一年度届满的七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付清。

b 统一支付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年至年(总计年)的技术服务年费。

4)系统接入费为一次性支付费用,由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部付清。

5)乙方仅使用本协议项下业务于行业领域。

2、退款:

待结算币种为外币的跨境支付业务: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提供退款服务,退款请求由乙方提出,退款资金由甲方从乙方的交易资金里轧差处理;若乙方当日交易额低于退款费用的,则乙方负责先行转入甲方指定的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自行以现金方式退还给客户;同时已收取的该笔退款所涉的技术服务手续费,甲方将不予退还。退款时按甲方处理退款当日人民币兑换率进行退款,并将相应款项退回至客户原支付交易账户;若由此造成客户的汇兑损失的,由乙与客户协商处理并承担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纳税:

双方应各自依法承担因履行协议所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款项。如接受乙方商品或服务的客户依法应当履行税务申报及纳税义务的,乙方应自行负责与客户或其他实际服务的接收方协商解决该等税费问题。

三、保证金

1、乙方缴纳的保证金是为确保网上跨境交易的安全性。乙方同意按照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将保证金用于甲方向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产生的汇划费的支付。乙方须按本条款的约定履行。

2、保证金标准为:当乙方月交易额小于等于人民币;当乙方月交易额在人民币元的,甲方有权将保证金额度调整为月交易额峰值(自然月)的元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将保证金额度调整为月交易额峰值(自然月)的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为乙方结算交易资金。

3除本条日内补足。乙方若未及时补足,当保证金余额小于本条2约定乙方需缴纳保证金标准金额的时,甲方有权暂停为乙方结算交易资金

4协议有效期满后,甲方将清算所有乙方费用和款项,对尚未收取的费用和款项由保证金冲抵。若保证金不足以抵偿前述费用和款项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另行补足;若保证金在冲抵前述费用和款项后尚有剩余的,剩余的保证金将在商户号关闭后的 21个工作日内,按返还日当天的汇率标准无息返还至本附件约定的乙方账户中。

四、账户信息

1、甲方应按协议文件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协议文件下相关费用和款项,相关费用及款项付至以下乙方银行账户。乙方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甲方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

开户名称Account Name):;

开户银行The Name of Bank):;

开户行地址Address of Bank):;

银行账号(Bank Account)::

开户行的SWIFT CODE:。

2、乙方应按协议文件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协议文件项下的相关费用和款项,相关费用及款项付至下方所列甲方银行账户或届时甲方另行通知的用于结算的银行账户。

甲方收取备付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行:         中信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                   

账 号:            7115510182600014817                    

行 号:              302100011552                        

甲方收取汇划费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账 号:            7111710182600173618                    

行 号:              302100011171                         

甲方收取保证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 号:            6734292091949                           

行 号:              310100000010                         

五、本附件作为双方所签署的《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的补充,与《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服务合作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