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合规宣传年|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时间:2021-03-17

  

一、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二、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1.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

  2.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3.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

  4.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5.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三、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1.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

  2.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3.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四、 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 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

五、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六、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1.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

  2.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的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七、 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金融消费者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以电子信息发送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